女方可以終止前夫探視嗎

導讀: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女方可以終止前夫探視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女方可以終止前夫探視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女方可以終止前夫探視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民法典》的這一條,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二)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三)探望權的恢復,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時間。
(六)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所以稱為“中止”而不是“終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行使探望權的程序和方式
(1)明確探望權的主體
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并與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的父母。由此可見,父母行使探望權是有條件的:首先,必須是已離婚,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其次,必須是與子女保持著父母子女關系的父母。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權的父母包括: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養父母、已與子女形成撫養關系并在離婚后愿繼續提供撫養費的繼父母。
(2)確認探望權的程序
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應同時對離婚后探望子女的時間、方式等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是否對探望子女達成了協議,即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是通過訴訟離婚,在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中應有探望子女的條款,其內容必須合法;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做出具體的判決。總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問題,應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做出具體的判決。
(3)行使探望權的方式
民法典對此沒有具體規定,從實踐看,探望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短期探望,又稱探望性探視,是指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定期看望子女一次;一種是較長期探望,又稱逗留性探望,是指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將子女接去與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在一般情況下,父母也可能同時采用短期探望和長期探望兩種方式。具體采取哪種方式,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
三、探望權的法律特征
1、探望權的主體是曾經存在夫妻關系的男女雙方的一方。男女雙方過去曾經存在夫妻關系,經過離婚而解除了婚姻關系。探望權的主體相對于被探望的子女來講只能是父或母。筆者認為探望權的行使只限于孩子的父母雙方,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2、探望權行使的時間是離婚后。通過離婚程序,夫妻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才能產生探望權。
3、探望權的主體必須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本來經常就同被撫養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就不存在探望的情景。
4、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離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撫養其的父或母生活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權,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協助。因此,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將另一方的協助做為義務予以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