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要求女方上門探視女方可以拒絕嗎

導讀:
男方要求女方上門探視女方可以拒絕嗎雖然探視權是與身份關系相關的一項不可放棄的權利,但是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約定行使該項權利的方式,故而對于男方要求女方上門探視,女方是可以拒絕的。男女雙方過去曾經存在夫妻關系,經過離婚而解除了婚姻關系。筆者認為探望權的行使只限于孩子的父母雙方,不得任意擴大范圍。因此,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將另一方的協助做為義務予以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那么男方要求女方上門探視女方可以拒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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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要求女方上門探視女方可以拒絕嗎
雖然探視權是與身份關系相關的一項不可放棄的權利,但是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約定行使該項權利的方式,故而對于男方要求女方上門探視,女方是可以拒絕的。
探望權如何行使
1、探望權的主體是曾經存在夫妻關系的男女雙方的一方。男女雙方過去曾經存在夫妻關系,經過離婚而解除了婚姻關系。探望權的主體相對于被探望的子女來講只能是父或母。筆者認為探望權的行使只限于孩子的父母雙方,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2、探望權行使的時間是離婚后。通過離婚程序,夫妻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才能產生探望權。
3、探望權的主體必須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本來經常就同被撫養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就不存在探望的情景。
4、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離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撫養其的父或母生活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權,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協助。因此,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將另一方的協助做為義務予以規定。
探望權行使的方式有哪些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規定的要求看望不與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權利。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是因為,基于血緣關系,夫妻離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子女,這種建立在血緣關系上的血親關系,不因夫妻關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種認為離婚后,子女同我共同生活,與另一方毫無關系的認識是錯誤的,是沒有根據的。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是經雙方協商或由人民法院判決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但是,這一方仍承擔了子女的撫養、教育費的義務。
探望權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見面;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通信、通電話、贈送物品或禮物;
4、共同進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