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探望權

導讀: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同時,婚姻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那么如何行使探望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同時,婚姻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關于如何行使探望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探望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離婚而解除。但由于離婚事實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撫養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撫養。離婚后對子女的撫養,父母的權利是平等的。父母離婚后,子女隨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對子女撫養形式的變化,并不影響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讓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義務,對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探望權的判決或裁定需要強制執行時,不能對子女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也不能強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為。探望權的行使可中止、恢復,在執行案件中應區分不同情形處理。在行使探望權方面,對子女不滿10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規定的探望時間和方式執行,如子女已滿10周歲但不滿18周歲且智力發育正常的,執行人員應當征求該子女的意見。在執行探望權案件的過程中,應深入了解當事人的思想狀況,耐心細致做好當事人的法律宣傳工作,釋明法律規定,告知其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
探望權糾紛怎么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