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前簽署的離婚協議生效嗎

導讀:
因雙方未能辦理離婚登記,李小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王先生離婚,具體的離婚條件按照離婚協議處理財產分割問題。因此,離婚協議被認定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系。那么訴訟離婚前簽署的離婚協議生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雙方未能辦理離婚登記,李小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王先生離婚,具體的離婚條件按照離婚協議處理財產分割問題。因此,離婚協議被認定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系。關于訴訟離婚前簽署的離婚協議生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并不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生效,而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生效要件,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法院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離婚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案例
王先生與李小姐是于2007年7月登記結婚的,婚后雙方感情一般。三天兩頭吵架,近兩年來,雖然有了孩子,但仍常因瑣事吵架,夫妻倆甚至開始分房睡。2009年3月,王先生提出離婚,李小姐也同意,但雙方因離婚條件未曾談妥,一直未辦理手續,而王先生的母親因身體原因住院了,此事便耽擱下來。
此后,夫妻關系未有改善。雙方仍多次因小事發生爭執,而吵架的也變成了打架,曾由派出所接警處理。2010年7月,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決定,并一同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但哪知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又大打出手,最后簽署一事不了了之。因雙方未能辦理離婚登記,李小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王先生離婚,具體的離婚條件按照離婚協議處理財產分割問題。但王先生覺得,那份處理財產的協議是在協議離婚的條件下才能成立,如今訴訟離婚,分割財產又要重新討論。
律師說法
如果雙方夫妻感情不睦,已無和好可能,法院會依法應準予王先生與李小姐離婚。李小姐要求按照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由于該協議是以協議離婚為前提,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直接依據。如果請求判決離婚,財產依法重新分割。
1、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時成立
離婚協議因涉及身份關系不受《合同法》調整,只能根據《民法通則》民事法律行為理論進行解釋。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滿足三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以終止婚姻關系為目的,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一致性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也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因此,應當認定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雙方簽字時成立。
2、離婚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