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行使與強制執行

導讀:
探望權的行使與強制執行是怎樣的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由于探望權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因此,立法上有必要進行法律調整。所謂探望權的行使是指父或母具體實施構成探望權內容的行為,實現其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民事權益。探望權的行使只能是權利人本人單獨行使,他人不得行使。例如,繼父或繼母不能以其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取得照顧權,對抗探望權人依約定或者判決確定的方式和時間行使探望權。那么探望權的行使與強制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探望權的行使與強制執行是怎樣的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由于探望權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因此,立法上有必要進行法律調整。所謂探望權的行使是指父或母具體實施構成探望權內容的行為,實現其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民事權益。探望權的行使只能是權利人本人單獨行使,他人不得行使。例如,繼父或繼母不能以其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取得照顧權,對抗探望權人依約定或者判決確定的方式和時間行使探望權。關于探望權的行使與強制執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探望權的行使與強制執行是怎樣的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從法理上看,探望權是父母基于親子關系而享有親權的一種體現。由于探望權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因此,立法上有必要進行法律調整。探望權的行使與其權利主體的確定是緊密相聯的,并且權利主體決定著探望權的行使,由此推知,探望權行使的原則是由父或母單獨行使探望權。所謂探望權的行使是指父或母具體實施構成探望權內容的行為,實現其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民事權益。
探望權的行使不是對探望權的處分。很明顯,前者指向的是權利的內容,后者則是針對權利本身,并非依法定原因不得剝奪探望權,權利人也不得轉讓、拋棄或繼承。
權利行使是權利實現的手段,因此,權利能否實現與其行使的方法是否適當關系密切。探望權的行使只能是權利人本人單獨行使,他人不得行使。具體而言,探望權行使的方法可以分為:
1.探望
這是指權利人在約定或者判令的時間內,到未成年子女居住的地方進行看望。有人認為探望權行使的方法為分: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探望權人可以到直接撫養方的住處探望子女,也可以在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而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約定或者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被探望的子女。
還有人認為,探望權行使的方式分為探視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并且應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有所區別,如對五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只能是探視式探望,不能采用與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逗留式探望。
2、接待
這是指由協助義務人在約定或者判令的時間內,將未成年子女送到探望權人居住的地方(或者約定的地方)由其進行招待。
3、留宿
這是指權利人在約定或者判令的時間內,將未成年子女留下來住宿或者進行短暫的共同生活。
另外還包括相互交換照片、書信往來和網上聊天等方法。
但是,未成年子女年齡小,辨別事物的能力弱,其與未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感情,很大程度上受到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環境影響。因此,不能單純地只規定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協助(探望〉的義務”,還要考慮到由于生活方式和家庭結構的變化,與該子女重新建立了親屬關系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也應負有協助的義務,并且將協助探望的義務具體化。這樣才能調節好探望權與親權(父母照顧權〉和監護權之間的沖突。例如,繼父或繼母不能以其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取得照顧權,對抗探望權人依約定或者判決確定的方式和時間行使探望權。
但在實際生活中,當事人離婚時往往存在敵對情緒,故當事人在協議時可能會過多地考慮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時間、地點與方式,有些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甚至拒絕就探望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故在當事人協議不成或直接撫養一方拒絕協商時,探望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本著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當事人雙方的實際情況,依法就探望的時間與方式等問題作出判決。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科學確定探望權行使的時間、地點、方式。
1.首先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年齡,確定適用探望式還是逗留式,再決定時間及地點
對于學齡前兒童,應當一律采用探望式,地點安排在一方家里,每月一次,每次的吋間寬松一些為宜。這樣判決主要是考慮到孩子歲數太小,穩定的家庭生活有利于幼小心靈的健康成長,但留有充足的時間培養感情也是必要的。為孩子的安全、健康著想,安排在家里避免意外的發生。另外,安排的次數不宜頻繁,父母思念子女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由于這時的孩子還小,容易造成他們心理上的不穩定,也會影響到對方的正常生活,甚至給新組成的家庭帶來困擾。
對于10周歲以下的學齡兒童可以考慮適用逗留式。這個階段的孩子,思維方式逐漸形成,對事物的判斷開始有自己的看法。這個階段應考慮到孩子年紀尚小,學習任務重,將探望期間安排在寒暑假,集中在幾天內,可以給父母與子女留下足夠的時間與空間進行交流與溝通,讓父母與子女都能享受到親情帶來的歡樂。
對10周歲至18周歲這個階段的子女,思想正趨于成熟,相對獨立,法官應當征詢子女的意見,選擇適用方式,有的子女因父母離異,對父母產生仇恨情緒,或多或少受共同生活一方的影響,拒絕一方進行探視。對于這種情況,法官一定要探詢孩子的真實意思,與他們潛心交談,幫助他們走出誤區,避免因誤解給今后的生活留下遺憾。
2,其次要對探望一方的基本情況進行審査
探望權是未成年子女獲得父愛、母愛等婚姻家庭權利的具體體現,這些權利是他們健康成長的必要條件,更是社會未來安定的重要因素。資格的審查只是作為法官確定探望程度及時間的參考要件,非法定理由,不能輕易限制或剝奪。只有在履行探望中發現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法院才能依法中止探望權。
3、作出的判決,要方便執行
首先判決在確認與子女分開生活一方亨有探望子女權利的同時,對探望時間、地點、方式作出合理的裁判,還要明確協助是撫養子女一方應當履行的義務。判決主文在表述上要盡量具體,可操作性強。
其次,對探望時間的安排不要過密,雖然無法避免當事人反復申-清執行這一難題,但得以緩解執行壓力。例如,對巳經上學的子女,可以將探望日集中在寒暑假期間,而適當延長探望時間。對于撫養費與探望權一同判決的案件,將撫養費交付日期與探望日期定在同一天,要求雙方同時履行。不僅方便當事人行使權利,也促使義務人承擔義務,避免在執行中出現矛盾與沖突。
再次,司法實踐中,如何強制執行才不會傷害到子女呢?完全做到在目前幾乎是不可能的,但可以將傷害降低再降低。執行中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調動婦聯、街道、社區服務中心甚至學校等機構積極參與,配合法院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從多角度、多方面保障當事人權利的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