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贈與的房產未過戶是否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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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贈與的房產未過戶是否婚前財產
民法典規定規定,如果房屋贈與是在婚前贈與的,屬于個人財產,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的,無論是否過戶,都是共同財產,但明確贈與一方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簽訂贈與合同后不履行行不行
首先,簽訂贈與合同后,如果只是一般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贈與,即不再履行給付義務,不承擔法律責任。
反之,如果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比如向學校捐款,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要積極履行給付義務。
在贈與人不履行時,即為違約行為,要承擔違約責任。并且,受贈人可以主張贈與人給付財產,贈與人拖延或是明確表示不給的,受贈人還可以去法院起訴處理。
其次,贈與人出現以下法定情況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1、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
不過,贈與人經濟狀況發生變化,要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后,如果簽訂贈與合同前經濟狀況就不好的,那么可能不是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贈與人難以維持正常生活
有些人因為企業經營失敗,但是不至于影響維持生計,那么還是可以接著履行贈與合同。
因此,若是存在以上情況,即使是有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也可以撤銷,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