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女友款裝修婚房離婚時用還嗎

導讀:
房屋是夫妻重要的共同財產之一,因房屋分割產生的問題是非常多的。關于借女友款裝修婚房離婚時用還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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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女友款裝修婚房離婚時用還嗎
婚前為了裝修婚房向女友借款,婚后該筆借款能否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離婚時,該筆借款應否返還?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法院近日審結一起訴請返還婚前借款案。法院判決認定,夫妻關系的延續不能構成婚前財產權轉移的合法理由,故被告須返還原告婚前借款2萬元。
李*芳和劉*于2008年5月19日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婚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甚至打罵,從而引發感情危機。
終于,忍無可忍的李*芳訴至法院,要求與劉*離婚,自己撫養孩子,同時要求法院判令劉*償還婚前借款2萬元。
庭審中,被告劉*同意離婚,婚生子由李*芳撫養,也承認婚前曾向李*芳借款2萬元。但他辯稱,該筆借款是用于裝修結婚住房和購買家具,為雙方婚后共同生活使用,他認為此筆債權債務已因雙方共同生活數年而消滅,因此不同意償還該筆借款,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李*芳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山亭區法院認為,李*芳和劉*雙方同意離婚,并就婚生子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是其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準許。
對于婚前借款,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告劉*在婚前向原告李*芳借款2萬元事實清楚,且其予以認可,此債權債務關系真實有效。雖然被告劉*辯稱將該款用于裝修結婚住房和購買家具,但該筆借款的債權仍屬于原告李*芳,并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和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之間也沒有對該筆借款是否可以隨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作出約定。故此,原告李*芳的此項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判令被告劉*償還原告李*芳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