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過錯方補償金額

導讀:
確立過錯賠償制度有利于制裁實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有過錯當事人,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關于婚外情過錯方補償金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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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過錯方補償金額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是過錯方,另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該條是新婚姻法規定的關于離婚時無過錯方請求過錯賠償制度的規定。
確立過錯賠償制度有利于制裁實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有過錯當事人,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有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內容。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如果離婚的過錯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償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
離婚時的過錯賠償涉及對多種損害的賠償。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會涉及人身傷害,還可能發生財產損害,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新婚姻法中的“同居”曾被許多人誤解,將重婚、婚外戀納入此范疇。這次司法解釋給予了明確規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與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和婚外戀。重婚是犯罪行為,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同居應是以婚姻名義的,應受刑法制約。違反紀律、道德界限,搞婚外戀、通奸則屬于紀律和道德譴責范疇。判斷是否為“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就要看雙方關系在時間上的持續性、關系的穩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