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買房寫誰的名字都一樣嗎

導讀:
很多小夫妻在結婚的時候都會選擇買房子,只有在購買了房子以后才能夠有所成就和發展的,才有家的感覺。關于夫妻婚后買房寫誰的名字都一樣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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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買房寫誰的名字都一樣嗎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后買房寫誰的名字就有區別了,雖然無論寫哪一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新婚姻法出臺以后,產權證上登記的一方可以不通過另一方將房屋的產權進行變更轉移,另一方無權向善意的第三人追回房屋,只能要求另一方返還屬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房款。
因此,婚后買房的夫妻共同財產,最好還是寫兩個人的名字,這樣,就不會出現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產轉讓的情況了。
案例一:
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出資,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楊小姐起訴要求與馮先生離婚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一套。馮先生同意離婚,但稱雙方沒有共同財產,房屋是自己的。
經審理查明,涉訴房屋雖系雙方婚后購買,但系馮先生與其父親和其姐姐共同出資,結合銀行交款憑證、馮父與馮姐姐的陳述及登記在馮先生單方名下之情形,法院認定涉訴房屋為馮先生單獨所有。
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核算后給對方一半的補償。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么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案例二:
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出資,房子登記在對方或雙方名下
吳先生與李女士2009年結婚,李女士父母在2012年出資購置一套住房供小兩口居住,并將房產登記在女婿吳先生的名下。2014年9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確認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本案中,李女士的父母在女兒女婿登記結婚之后購買涉案房屋,其出資意圖在于保障女兒女婿的家庭穩定,是對吳先生和李女士雙方的贈與行為,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