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子怎么分配

導讀:
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關于夫妻離婚房子怎么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關于夫妻離婚房子怎么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離婚房子怎么分配
一、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二、夫妻雙方婚前都出資并貸款購買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
答: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若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出資并貸款購買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
答:房屋原來是按份共有,婚后轉化為共同共有,原則上各半分割。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四、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地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增值部分,如何讓分割?
答: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導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但是,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草案來看,最高院從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的角度,認為婚前房產婚后增值部分,法院在離婚時,應酌情予以考慮合理分割。
五、父母為子女結婚所給付的購房出資是否均構成對子女的贈與?
答: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當然,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
六、當事人婚后,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產證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認定父母的購房出資是明確表示為向夫妻一方的贈與?
答: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以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七、離婚訴訟中,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由父母承租,婚后以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權本身蘊涵的價值如何歸屬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