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擁有的房子婚后屬共同財產嗎

導讀: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關于婚前擁有的房子婚后屬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關于婚前擁有的房子婚后屬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擁有的房子婚后屬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共同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案件簡介:
我和謝X2011年春節經親戚介紹認識,隨后建立戀愛關系,2012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我們口頭約定由謝X負責家庭全部財產的管理和開銷,我隨后將婚前的10萬元存款轉賬到謝X賬戶名下。可能是因為婚前了解少,婚后我們一直爭吵不斷。2015年5月,我以雙方性格不合、感情已破裂為由起訴請求與謝X離婚,并要求她返還其婚前存款10萬元。謝X同意離婚,但認為該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消耗完畢,請求駁回該項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共同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雙方雖未對10萬元存款的性質作出明確約定,但劉先生是在與謝X作出“由謝X負責家庭全部財產的管理和開銷”的口頭約定后將存款轉到謝X名下。該行為實際上是對口頭約定的補充,即劉先生的轉賬行為表現出來的意思是:將10萬元存款當作家庭財產由謝X負責管理和開銷。
劉先生主張10萬元存款系讓謝X幫其保管,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此外,從生活常識上看,他在將存款轉移到謝X賬戶下時并未明確限制謝X對該存款的處分權利,而考慮到雙方的夫妻關系,且作出由謝X管理家庭全部財物的口頭約定,則劉先生在實施該行為時就應當預見到謝X可能將上述存款當做家庭財產進行處分。因此,劉先生關于保管行為的主張既沒有證據證明,又不符合生活常識,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