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夫妻財產制度有哪些類型

導讀: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關于我國夫妻財產制度有哪些類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關于我國夫妻財產制度有哪些類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夫妻財產制度有哪些類型
夫妻財產制度,是有關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夫妻債務的清償,夫妻家庭生活等費用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對外財產責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適用對象范圍相當廣泛的一項重要的財產制度。
共有財產制
夫妻法定財產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財產關系有關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的法律制度,可分為分別財產制度和夫妻共有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度即夫妻所得財產分別歸夫妻個人所有、個人管理,同時也不排斥雙方對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財產共同管理,或者作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以約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種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夫妻對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由夫妻雙方對該財產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實現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質要求,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制的主導制度。
特有財產制度
夫妻特有財產制是相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制而言的,與夫妻共同財產制相互依存的一種財產制度。夫妻特有財產指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對婚前財產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財產,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和承擔義務,以及就該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分法定特有,和約定特有。法定特有財產,指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屬于夫妻個人各自所有的個人財產。約定特有,指的是根據夫妻雙方的約定確認的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
約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度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權利進行約定的法律制度。這里指的財產權利,包括對財產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將來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等。
案例
2002年3月20日,家住朝陽區的陳女士走進三信律師事務所,與其他當事人不同,她需要的是非訴訟法律服務。陳女士的丈夫大大小小的產業不少,陳女士雖然沒有參與這些產業的開發經營,但她覺得自己依法對此應有知情權,夫妻間彼此透明,這樣更有利于夫妻關系的鞏固和諧。于是,陳女士要求律師對丈夫產業中的幾處進行調查。
三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接受陳女士的委托后,按照法律程序,走北京,跑外地,查明了委托事項,取得了相關文件材料,圓滿完成了陳女士的委托事項。至此,律師的一次非訴訟法律服務結束了,陳女士也明明白白地離去。
[關鍵詞]婚內財產調查可行
如同婚前財產公證一樣,婚內財產調查是完全可行的,只不過目前大多數人還沒有行動或還沒有意識到而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對這些財產,不問其來源,雙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尤其是對共有財產做出處分的,應由雙方協商一致。但由于夫妻經濟地位的不平等,直接創造財富的一方經濟大權在握,久而久之,就會助長某些人利用壟斷的財產享有某些“特權”,產生諸如“包二奶”等社會現象。通過夫妻財產調查,夫妻一方對婚內財產狀況一目了然,使自己在夫妻財產關系中,與另一方處于平等地位,有利于財產權利的合法行使,將來一旦出現夫妻糾紛,也早有“證據”在手,防止掌握財產的一方轉移隱匿。
[相關鏈接]不是只有打官司才需要法律服務,今后類似陳女士這樣的非訴訟法律需求會超過打官司的數量。法律服務不應只出現在法庭上,更應該滲透到人們生活的各個環節中
陳女士只是希望自己的東西自己心中有數,顯然用不著打官司,但同樣需要法律服務。不僅如此,單位或個人知識產權方面侵害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的問題,房產商到底有沒有“五證”的問題,都可能完全用不著打官司,而仍需要法律或法律的提前介入。法律服務不應只在打官司時才被人們提及,更應該滲透在人們生活的各個環節中,這是一種必然的趨勢。
[律師圈點]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
陳女士要求查明夫妻婚內財產,這就涉及到我國目前實行的夫妻財產制度。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18條規定,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3項規定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予其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