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是怎樣的

導讀:
一般共同財產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雙方離婚以及夫妻雙方協議確定改采用法律允許的其他夫妻財產制而終止。在一般共同制下,2001年《婚姻法》第18條所列的財產仍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并不納入共同財產范圍。夫妻改采用其他財產制度,這些財產依法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2001年《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生效的條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才能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否則,夫妻財產約定只在婚姻內部產生效力,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那么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共同財產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雙方離婚以及夫妻雙方協議確定改采用法律允許的其他夫妻財產制而終止。在一般共同制下,2001年《婚姻法》第18條所列的財產仍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并不納入共同財產范圍。夫妻改采用其他財產制度,這些財產依法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2001年《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生效的條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才能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否則,夫妻財產約定只在婚姻內部產生效力,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關于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2001年《婚姻法》確定的約定財產制有三種: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稱部分共同制)和分別財產制。
一般共同財產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雙方離婚以及夫妻雙方協議確定改采用法律允許的其他夫妻財產制而終止。而不論何種原因導致一般共同制的終止,共同財產必須進行分割和清算。特別注意以下兩種情況:⑴、在終止共同財產制時,如果當事人有債務負擔的,應一并對債務作出認定和處理,不能忽略了對債務的處理;⑵、法律規定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特有財產,在任何財產制下均為個人特有財產。在一般共同制下,2001年《婚姻法》第18條所列的財產仍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并不納入共同財產范圍。夫妻改采用其他財產制度,這些財產依法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財產約定是婚姻當事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其意思表示出來,因而約定的行為形式具有明顯的法律意義。2001年《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該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采取書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
夫妻財產約定采用書面形式,就已滿足法律要求,但是是否須經過公示程序則沒有明確規定。從中外立法看,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有兩種:
一是需夫妻當事人雙方訂立書面契約,即對夫妻雙方當事人具有拘束力,這里的“夫妻”應理解為締結婚姻的男女兩方,這一男一女只要締結為夫妻,不論其是婚前還是婚后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均應視為是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如果限定在婚后,顯然與立法旨意相違背。因為,法律之所以要確立和提高約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個人財產的自主權,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結婚時明確財產歸屬可減少糾紛。如果說,結婚登記前財產約定無效,只有結婚登記后財產約定才有效,那么在男女雙方結婚登記后一旦一方不肯約定,豈不是只能實行法定共同制嗎?財產較多的一方又如何維護其合法權益呢?所以,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主體中的“夫妻”是指在處理財產時為夫妻,而非在財產約定時為夫妻。
二是夫妻財產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且經一定公示程序始產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文認為,婚姻當事人雙方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采用書面形式,應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公證為準。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生效的條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才能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否則,夫妻財產約定只在婚姻內部產生效力,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這不利于夫妻一方獨立地與第三人發生經濟交往。同時,我國地域寬廣,人口眾多,第三人查核更顯必要;加之,公證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個公證業務轄區至少有一個公證機構,對夫妻財產約定的受理情況十分有利,可以達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因此,從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高度,從節省交易時間和成本角度考慮,切實促進民事交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