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特點是怎樣

導讀:
當前在審理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中當事人舉證難和法院取證難仍是十分突出的問題。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特點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前在審理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中當事人舉證難和法院取證難仍是十分突出的問題。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特點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增大?,F在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共同財產不但種類增加,財產的數額方面也不斷地增大,如所購置的財產價值昂貴、投資數額增多及投資方式多樣等等。以往審理一般的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些家具、家電等生活用品,只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即可。而現有許多離婚案件因夫妻共同財產涉及數額巨大只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反而給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增加了難度,無法提高法院的審判效率。
3、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取證更難。在離婚案件中,湮滅證據、隱瞞財產(特別是異地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許多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前,早已把有關的證據、財產毀滅或隱藏起來,甚至有的找人作偽證,寫假借條,致使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財產沒有多少,“共同債務”倒是越審越多。另外目前有許多金融部門為了拉攏客戶,拒絕或有意刁難法院的調查取證工作,這些都給案件的審理帶來困難。當前在審理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中當事人舉證難和法院取證難仍是十分突出的問題。
4、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一方個人財產混同居多,分清來源更為復雜。有些夫妻結婚時自己出資或向朋友借款甚至貸款,或他們與一方的父母共同生活,與父母共同出資購房購物,一旦夫妻感情不和起訴離婚,則夫妻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分上經常會出現爭執,父母支付的款項性質是贈與還是共同共有針鋒相對,打起官司時都主張是自己家里人和朋友出資的。另外,有些人在婚前就有一些財產如股票,婚后雙方共同管理,有收益也有虧損;一方婚前經營的商店婚后貸款擴大經營,有利潤也有債務,等到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都各執一理,使得法院在認定財產的性質時產生一定難度。
5、法律規定滯后,處理起來難度更大。新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雖規定了哪些是屬夫妻共同財產或屬夫妻特有財產,但這只是原則上的規定,具體沒有細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也沒有做進一步的司法解釋,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對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或是夫妻特有財產難于把握。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