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婚前財產分割的方法

導讀:
廣義的婚前財產公證還包括夫妻財產約定,即夫妻對婚后雙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等問題做的約定。婚前財產公證屬于男女雙方的協議行為,是否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完全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且由男女雙方自愿選擇和決定,任何人不得強行逼迫其進行公證活動。婚前財產公證的選擇性就在于對上述財產標的物的公證法律并未作統一規定,而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商定。婚前財產公證是公證機關對申請公證的夫妻雙方就婚前的財產及債務等情況的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出具公證文書的一種法律行為。那么廣州婚前財產分割的方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義的婚前財產公證還包括夫妻財產約定,即夫妻對婚后雙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等問題做的約定。婚前財產公證屬于男女雙方的協議行為,是否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完全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且由男女雙方自愿選擇和決定,任何人不得強行逼迫其進行公證活動。婚前財產公證的選擇性就在于對上述財產標的物的公證法律并未作統一規定,而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商定。婚前財產公證是公證機關對申請公證的夫妻雙方就婚前的財產及債務等情況的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出具公證文書的一種法律行為。關于廣州婚前財產分割的方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基本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鑒于您說明的情況,如果婚姻雙方對上述不動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但如果您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第二,應該注意的是我國婚姻法還有其它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
知識延伸:
婚前財產公證的特點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包括兩種形式:第一種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第二種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廣義的婚前財產公證還包括夫妻財產約定,即夫妻對婚后雙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等問題做的約定。
婚前財產公證具有下列特點:
(一)自愿性。
雖然《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但法律中規定的是“應當”而不是“必須”。婚前財產公證屬于男女雙方的協議行為,是否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完全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且由男女雙方自愿選擇和決定,任何人不得強行逼迫其進行公證活動。公證機關應當尊重男女雙方提出婚前財產公證的權利,并給予其一定的幫助,告之辦理該公證的程序及所需的材料,對其意愿不得阻攔。婚前財產公證同遺贈公證、遺囑公證一樣,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變更或撤銷。如果經過公證的個人財產,雙方婚后愿意共同使用、分享,任意一方可在自己享有的權利范圍內對已確立的婚前財產公證內容進行變更,或經夫妻雙方協商予以撤銷,這與財產公證制度并不發生矛盾。
(二)選擇性。
男女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可對法定的婚前財產范圍進行選擇性的公證。就目前情況看,婚前個人財產劃分為:1、婚前已購的房屋、家具、家用電器及個人所有的物品等,均應屬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對再婚前所繼承死亡配偶的遺產,應視為再婚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3、婚前雙方的個人積蓄,應歸個人所有。4、婚前雙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對方親友的饋贈,應歸個人所有。婚前財產公證的選擇性就在于對上述財產標的物的公證法律并未作統一規定,而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對上述財產標的的全部予以公證,也可選擇其中的一部分公證,而放棄對其余財產的公證。
(三)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