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一方嫖娼導致離婚能要求賠償嗎

導讀:
如果沒有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本案中,付美華與李月是由于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并且分居兩年以上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因而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賠償有依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由于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因離婚而遭受的損失的一種法律制度。因此,方嫖娼導致離婚不能得到賠償。那么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一方嫖娼導致離婚能要求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沒有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本案中,付美華與李月是由于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并且分居兩年以上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因而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賠償有依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由于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因離婚而遭受的損失的一種法律制度。因此,方嫖娼導致離婚不能得到賠償。關于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一方嫖娼導致離婚能要求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
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先決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沒有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感情破裂有標準: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本案中,付美華與李月是由于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并且分居兩年以上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因而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一方嫖娼導致離婚能要求賠償嗎
夫妻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向對方要求精神損失賠償,那么一方嫖娼導致離婚能要求賠償嗎?
精神賠償有依據: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由于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因離婚而遭受的損失的一種法律制度。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提出賠償請求,但這種賠償請求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中,“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但在一起共同生活。“實施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傷害行為,包括對財產進行打砸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肉體暴力、性暴力以及精神暴力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中的“虐待”是指對家庭成員在肉體上或精神惡意、暴力對待的行為;“遺棄”是指對家庭成員負有撫養和扶養義務而拒不撫養和扶養的行為。
嫖娼顯然是有過錯的,所謂“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但是嫖娼行為顯然不在我國《婚姻法》第46條所規定的第一、第三和第四項情形之內。而我國《婚姻法》第46條第二項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除了在本條中出現外,還在我國《婚姻法》第3條、第32條中出現過兩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同居。”由此又可以看出,“嫖娼”與“同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嫖娼行為也不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方嫖娼導致離婚不能得到賠償。
但是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的可以進行適當的照顧,是符合我國立法精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