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關于離婚賠償規定

導讀:
離婚是通過訴訟進行解決的情形下,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離婚是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離婚損害賠償的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行為人有過錯。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過錯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等2、有損害事實。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始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那么婚姻法關于離婚賠償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是通過訴訟進行解決的情形下,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離婚是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離婚損害賠償的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行為人有過錯。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過錯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等2、有損害事實。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始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關于婚姻法關于離婚賠償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關于離婚賠償規定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以上幾種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時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是通過訴訟進行解決的情形下,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離婚是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離婚損害賠償的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行為人有過錯。所謂過錯并非是離婚行為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過錯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等
2、有損害事實。即因上述過錯行為給配偶方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3、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即過錯行為導致了損害事實的發生。這種因果關系是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和基礎。
4、離婚的發生且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無過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