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要求是什么

導讀:
一.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要求是什么婚姻當事人須有訂立協議的能力,訂立協議的主體必須是夫妻雙方,并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約定,他人亦不得代理約定。同時要嚴禁借約定之機規避法律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二.夫妻財產約定要什么形式訂立夫妻財產契約須具備的形式要件,各國通例均認為,夫妻財產約定為要式行為,必須具備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那么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要求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要求是什么婚姻當事人須有訂立協議的能力,訂立協議的主體必須是夫妻雙方,并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約定,他人亦不得代理約定。同時要嚴禁借約定之機規避法律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二.夫妻財產約定要什么形式訂立夫妻財產契約須具備的形式要件,各國通例均認為,夫妻財產約定為要式行為,必須具備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要求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要求是什么
婚姻當事人須有訂立協議的能力,訂立協議的主體必須是夫妻雙方,并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約定,他人亦不得代理約定。
在約定時,雙方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則,意識表示真實,采取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而作出的約定無效。同時要嚴禁借約定之機規避法律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另外,至于司法實踐中有條件承認的事實婚姻關系,要求其在要求離婚時或開始同居時須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因而在確認其事實婚姻關系的時候,他們已經具備訂立契約能力,所訂夫妻財產契約,應認為已具備訂約能力的要件。
二.夫妻財產約定要什么形式
訂立夫妻財產契約須具備的形式要件,各國通例均認為,夫妻財產約定為要式行為,必須具備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我國2001年《民法典》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該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3)夫妻財產協議的程序要件,縱觀各國的婚姻立法,對于夫妻財產約定的程序確認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公證方式,二是登記方式,我國立法對此沒有規定,鑒于夫妻感情的易變性和夫妻財產契約的嚴肅性,防止糾紛,預防糾紛。相關的婚姻立法中應增強夫妻約定財產的登記程序,參照外國的立法經驗,對夫妻財產約定者,婚前約定應于婚姻登記的同時,將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予以登記,并將其書面形式附于登記檔案中備案,婚后約定財產契約者,也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備案,經過這種登記程序確認,不僅能預防糾紛而且在糾紛發生時,能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