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存在的缺點有哪些

導讀:
夫妻財產制存在的缺點有哪些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從法理上講,夫妻財產制屬于婚姻效力之一,因此,夫妻財產制的法律規范,在體例結構上應設于婚姻效力或夫妻關系之中。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那么夫妻財產制存在的缺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財產制存在的缺點有哪些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從法理上講,夫妻財產制屬于婚姻效力之一,因此,夫妻財產制的法律規范,在體例結構上應設于婚姻效力或夫妻關系之中。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關于夫妻財產制存在的缺點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財產制存在的缺點有哪些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從法理上講,夫妻財產制屬于婚姻效力之一,因此,夫妻財產制的法律規范,在體例結構上應設于婚姻效力或夫妻關系之中。但法律仍將相關規定分散在夫妻關系和離婚二章中,似有不妥。
2、從邏輯角度看,各種夫妻財產制的效力,均涉及發生、變更、終止問題,立法應分別作出相應規定,而法律規定無法對應。
3、對于夫妻財產分割、夫妻財產發生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問題,不只在離婚時才會遇到,而法律只規定了離婚導致夫妻財產關系終止的情況,對夫妻財產制爭議也沒有提供相應的司法救濟途徑。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