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存在哪些缺點

導讀:
夫妻財產制存在哪些缺點表現在立法內容的缺失、立法技術上的缺失,具體內容如下:一、立法內容的缺失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理論上講,夫妻財產制規范的內容必須包括財產權利的各項權能,而民法典僅體現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的名稱、財產來源與歸屬以及當事人對財產的處分權,未涉及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特別是未體現財產責任規范。立法的完善在法定財產制方面,對最突出的夫妻財產管理制度、夫妻財產爭議的救濟問題,應考慮進行規制。規定約定財產制的公示程序。那么夫妻財產制存在哪些缺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財產制存在哪些缺點表現在立法內容的缺失、立法技術上的缺失,具體內容如下:一、立法內容的缺失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理論上講,夫妻財產制規范的內容必須包括財產權利的各項權能,而民法典僅體現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的名稱、財產來源與歸屬以及當事人對財產的處分權,未涉及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特別是未體現財產責任規范。立法的完善在法定財產制方面,對最突出的夫妻財產管理制度、夫妻財產爭議的救濟問題,應考慮進行規制。規定約定財產制的公示程序。關于夫妻財產制存在哪些缺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財產制存在哪些缺點
表現在立法內容的缺失、立法技術上的缺失,具體內容如下:
一、立法內容的缺失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理論上講,夫妻財產制規范的內容必須包括財產權利的各項權能,而民法典僅體現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的名稱、財產來源與歸屬以及當事人對財產的處分權,未涉及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特別是未體現財產責任規范。
2、夫妻約定財產制還不夠徹底。既然約定財產制有三種選擇,那么每一種情況下婚姻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法律有必要詳細、明確規定。
3、缺失救濟途徑。夫妻對財產問題發生紛爭無法協商時怎么辦?《民法典》未涉及提供救濟問題。
二、立法技術上的缺失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從法理上講,夫妻財產制屬于婚姻效力之一,因此,夫妻財產制的法律規范,在體例結構上應設于婚姻效力或夫妻關系之中。但民法典仍將相關規定分散在夫妻關系和離婚二章中,似有不妥。
2、從邏輯角度看,各種夫妻財產制的效力,均涉及發生、變更、終止問題,立法應分別作出相應規定,而民法典的規定無法對應。
3、對于夫妻財產分割、夫妻財產發生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問題,不只在離婚時才會遇到,而民法典只規定了離婚導致夫妻財產關系終止的情況,對夫妻財產制爭議也沒有提供相應的司法救濟途徑。
立法的完善
在法定財產制方面,對最突出的夫妻財產管理制度、夫妻財產爭議的救濟問題,應考慮進行規制。在約定財產制方面,增設約定財產制的變更、終止的規定。規定約定財產制的公示程序。完善約定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