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起訴離婚婚后財產怎么分

導讀:
原本應該簡單的離婚卻也總是因為財產的存在而變得復雜甚至是會出現法院矛盾的情況此時經過起訴后法官的合理裁判讓財產得到公平的分割之后夫妻雙方該得到的財產在經過整理后就可以拿到手了除非出現了需要變賣或者其他流程的手續才需要等待,(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一、起訴離婚財產分配怎么拿到手
起訴離婚的財產分配在結束之后等待對方支付或者將財產明確之后就可以拿到手了。誰提出離婚對財產如何分割并無影響。離婚時共有財產、債務一般平分個人財產、債務歸個人但對女方和子女有照顧。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勺们榉颠€。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原本應該簡單的離婚卻也總是因為財產的存在而變得復雜甚至是會出現法院矛盾的情況此時經過起訴后法官的合理裁判讓財產得到公平的分割之后夫妻雙方該得到的財產在經過整理后就可以拿到手了除非出現了需要變賣或者其他流程的手續才需要等待。
一、法院起訴離婚程序
第一階段,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法院立案。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二、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