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導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基本排除了先前有關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的規定,這也體現了法律從夫妻過分的共有財產制向夫妻個人財產權的保護的轉變。為避免夫妻離婚可能帶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和財產分配的矛盾和爭議,婚前財產協議越來越被年輕人認可。許多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夫婦將它放在箱底,并未因此產生嫌隙。那么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基本排除了先前有關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的規定,這也體現了法律從夫妻過分的共有財產制向夫妻個人財產權的保護的轉變。為避免夫妻離婚可能帶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和財產分配的矛盾和爭議,婚前財產協議越來越被年輕人認可。許多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夫婦將它放在箱底,并未因此產生嫌隙。關于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月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司法解釋,首次肯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轉化所得。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基本排除了先前有關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的規定,這也體現了法律從夫妻過分的共有財產制向夫妻個人財產權的保護的轉變。2003年12月25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于新時期的新的情況,對上述的內容再次進行了解釋,該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