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一年后還可不可以要求分割

導讀: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那么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一年后還可不可以要求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關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一年后還可不可以要求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一年后還可不可以要求分割
可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