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去世孫女可以繼承房產嗎

導讀: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在我國涉外繼承的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在沒有以上證明的情況下應提交尸體火化單據對于早年死亡無法提供直接證據的可根據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訃告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死亡的證據同時須由兩個以上的知情人作證如果被繼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關于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公告。那么爺爺去世孫女可以繼承房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在我國涉外繼承的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在沒有以上證明的情況下應提交尸體火化單據對于早年死亡無法提供直接證據的可根據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訃告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死亡的證據同時須由兩個以上的知情人作證如果被繼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關于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公告。關于爺爺去世孫女可以繼承房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孫女能繼承爺爺奶奶的財產嗎
1、依據民法典規定孫女能繼承爺爺奶奶的財產。
2、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哪些繼承屬于涉外繼承
1、涉外繼承是指在繼承關系的構成要素中有一個或幾個涉及國外的繼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繼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繼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或與繼承遺產有關的法律事實中有涉及外國的因素。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主體涉外2.客體涉外3.繼承有關的法律事實涉外。
2、特征
(1)涉外繼承中至少有一個涉外因素
(2)涉外繼承主要是通過國際私法的沖突規范進行間接調整。
(3)涉外繼承關系的案件實行專屬管轄。在我國涉外繼承的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3、程序
(一)依照繼承法規定涉外繼承公證是指被繼承人、繼承人、遺產這三個繼承法律關系中有一個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證事項。
(二)下列情況可由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
(1)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動產
(2)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動產或不動產
(3)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不動產。
(三)下列情況公證處則不出具繼承權公證書而是根據具體情況為當事人出具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書、結婚證明書或有關當事人的出生證明書這些證明書發往域外再按照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繼承人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規定繼承遺產
(1)當事人需要繼承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不動產
(2)當事人需要繼承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動產
(3)當事人需要繼承居住在國外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動產。
(四)申辦涉外繼承公證所有繼承人均應向同一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如果有的當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來的要辦理委托書委托親友代為辦理委托書應分別經當地或所在國的公證機關和我駐外使領館公證、認證當事人在香港的應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繼承人中有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向公證機關提供合格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五)已當事人申辦涉外繼承權公證時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工作證、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如果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聾啞人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同樣監護人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及與當事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在國外死亡的須提供經過公證、認證的死亡證明或其他根據在國內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在沒有以上證明的情況下應提交尸體火化單據對于早年死亡無法提供直接證據的可根據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訃告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死亡的證據同時須由兩個以上的知情人作證如果被繼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關于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公告。
(3)被繼承人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契證、銀行存款單、有價證券和數額等有關材料。
(4)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當事人應提交遺囑原件。遺囑人在國外立的遺囑應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5)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例如提交結婚證書或收養關系證書證明當事人與被繼承人是夫妻關系或者是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也可以提供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根據檔案記載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特別應注明繼承人對死者生前是否盡過扶養、撫養、贍養的義務等有關情況的證明。
(6)代位繼承人申辦公證的還應提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及本人與繼承人的關系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