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性經常性家暴可以認為虐待嗎

導讀: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那么持續性經常性家暴可以認為虐待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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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續性經常性家暴可以認為虐待嗎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規定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虐待情形。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條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