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司法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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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司法認定標準
家庭暴力行為應是一種持續的、長期的行為偶爾的打罵不構成家庭暴力。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既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但婦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們受到的身心傷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對妻子施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如果僅僅是偶爾一兩次爭吵中發生打斗雖然也是暴力行為但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家庭暴力也不能僅以一兩次打斗就認為構成符合離婚的條件。
法院在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實施暴力行為的原因。一方實施暴力行為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酗酒導致有的是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導致有的是另一方存在婚外戀導致法院在查明暴力行為引發原因時會考慮實施暴力方行為的誘因。
2.實施家庭暴力的次數或頻率。暴力行為應當是持續性、經常性的才構成家庭暴力因此法院一般會審查家庭暴力的次數或發生的頻率。
3.實施家庭暴力是否造成損害后果。如果僅是輕微的打罵沒有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后果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法院一般會以醫院的診斷證明或公安機關有關部門的鑒定結論來認定損害后果是否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