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車人跳車被碾傷責任如何承擔

導讀:
乘車人跳車被碾傷責任如何承擔案情回顧乘車人跳車被碾傷被告包新為皖KA3號重型廂式貨車的實際車主基于2007年起將該車掛靠在被告路運汽車隊處營運。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原告吳友跳車前基屬于車上人員但在其離開車車輛進入地面之后其身份隨即發生了變化不再屬于車上人員范疇為此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限額的由被告包承擔原告損失的75。而在這個時間節點上受害人吳已從車上墜落至地上其與該車的關系性質發生的變化其身體處于車下受到了車輛碾壓受傷身份已經轉化為交通事故中的第者應按第者責任理賠。那么乘車人跳車被碾傷責任如何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乘車人跳車被碾傷責任如何承擔案情回顧乘車人跳車被碾傷被告包新為皖KA3號重型廂式貨車的實際車主基于2007年起將該車掛靠在被告路運汽車隊處營運。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原告吳友跳車前基屬于車上人員但在其離開車車輛進入地面之后其身份隨即發生了變化不再屬于車上人員范疇為此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限額的由被告包承擔原告損失的75。而在這個時間節點上受害人吳已從車上墜落至地上其與該車的關系性質發生的變化其身體處于車下受到了車輛碾壓受傷身份已經轉化為交通事故中的第者應按第者責任理賠。關于乘車人跳車被碾傷責任如何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乘車人跳車被碾傷責任如何承擔
案情回顧乘車人跳車被碾傷
被告包新為皖KA3號重型廂式貨車的實際車主基于2007年起將該車掛靠在被告路運汽車隊處營運。2011年被告駕駛該車(車內乘有吳、包)從溫嶺行駛杭州途經上高速公路往上虞方向車輛起火原告吳墜車倒地后右上肢被碾傷造成皖NA3號重型廂車損壞、路產損失及吳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送醫院治療后經鑒定為交通事故級傷殘因賠償問題原告起訴被告包新和中國阜陽中心支公司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償超出限額部分由被告包新承擔。
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
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原告吳友跳車前基屬于車上人員但在其離開車車輛進入地面之后其身份隨即發生了變化不再屬于車上人員范疇為此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限額的由被告包承擔原告損失的75。
律師說法交通事故中的第者如何認定
本案的焦點是原告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身份是車人員還是第者?
根據中國保監會機動車車輛保險條款解釋的規定和保險行業慣例及保險理論通說機動車第者責任保險中“第者”是指除保險人、被保險人和保險車輛上的人員以外因保險車輛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第人。
何謂車上人員?根據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屬于“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事故發生當時這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這上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車下人員”。由于“車上人員”與‘第者’身份可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確定優為重要。發生交通事故意外的瞬間也即受到傷害的瞬間而并非危險來臨的瞬間。
本案中交通事故由車輛起火引發即車輛起火審引發本交通事故的危險。雖在起火時受害人吳還在車上但本案事故發生的時間點應當是“車輛碾壓受害人吳”之時。而在這個時間節點上受害人吳已從車上墜落至地上其與該車的關系性質發生的變化其身體處于車下受到了車輛碾壓受傷身份已經轉化為交通事故中的第者應按第者責任理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