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抵押擔保公司需要遵循什么規范

導讀:
第三條本指引適用于北京市轄區內融資性擔保機構。第二章申報條件及申報流程第五條在京融資性擔保機構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需向市監管部門征求意見,否則市監管部門有權要求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市監管部門可暫停辦理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變更申請。那么北京抵押擔保公司需要遵循什么規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條本指引適用于北京市轄區內融資性擔保機構。第二章申報條件及申報流程第五條在京融資性擔保機構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需向市監管部門征求意見,否則市監管部門有權要求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市監管部門可暫停辦理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變更申請。關于北京抵押擔保公司需要遵循什么規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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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的工作生活中經常會遇到資金不足的情況,也會常??吹疥P于擔保抵押公司的廣告,抵押擔保公司的實質就是一種民間借貸,其具體行為還需要法律規范。大家都很好奇我國首都北京的擔保公司辦理抵押貸款需要什么證件以及北京抵押擔保公司需要遵循什么規范呢?下面來解讀一下。
一、在擔保公司辦理房屋抵押貸款需提供的證件
1、 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2、 借款人身份證,戶口簿;
3、 還需下列證件(借款人根據自身情況準備相應證件 )
(1)單身證明 戶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至今未婚的證明 共1份
(2)結婚證明 結婚證、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 共3份
(3) 離婚證明 戶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離婚后至今未婚的證明 共1份
二、北京市抵押擔保公司需要遵循的規則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關于印發《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指引(試行)》的通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5年5月25日
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指引
(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是指根據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的風險程度,按照本指引規定的標準將擔保業務劃分不同風險等級。
第三條本指引適用于北京市轄區內融資性擔保機構。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將風險分級口徑下的各類監管指標作為資本金運用情況的一部分,按季度向市區兩級監管部門報送,且仍須按原口徑向監管部門及其他單位報送數據。
第四條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真實全面原則。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應以擔保業務風險水平為核心標準,真實、全面、充分評估現實風險與潛在風險。
(二)審慎原則。應審慎確定擔保業務品種分級,對尚不具備全面、真實評估風險條件、難以做出準確評估的情況,以及介于相鄰類別之間的情況,原則上應歸入較高風險類別。
(三)動態原則。融資性擔保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標準及結果。
第二章申報條件及申報流程
第五條在京融資性擔保機構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需向市監管部門征求意見,否則市監管部門有權要求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市監管部門可暫停辦理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變更申請。融資性擔保機構因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產生的經營風險,應予自行承擔。
第六條在京融資性擔保機構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經營正常,規范發展,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未發生擔保詐騙、重大擔保代償損失或投資損失。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近兩年內未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
(三)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在京融資性擔保機構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說明書。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地、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公司各項資金、經營監管指標現狀。
(四)依據本指引制定的公司擔保業務風險分級細則。
(五)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六)申請人出具的遵守本指引的承諾書。
(七)市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在京融資性擔保機構擬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的,應向所在區(縣)監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區(縣)監管部門收到全套申請材料后報市監管部門。
市監管部門應在收到全套申請材料后20日內,出具具體意見。
第三章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標準
第九條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標準,主要從擔保業務品種風險特征和擔保業務客戶風險狀況兩個維度劃分。品種風險特征衡量因素主要包括擔保標的品種特點、擔保基礎交易結構、擔保業務風險控制模式、所涉行業領域情況及平均代償率水平等??蛻麸L險狀況衡量因素主要包括客戶資信狀況、客戶所屬行業領域近期狀況等。
第十條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標準的品種風險特征維度,適用于擔保業務品種的風險分級。具體級別及擔保業務品種為:
(一)A類擔保業務,指擔保標的自身所受監管體系健全成熟、平均違約水平很低,擔保交易結構可有效降低客戶違約風險、防范損失,被擔保人資信情況普遍良好,代償損失概率很小的擔保業務。主要包括:
1、主體評級AA-及以上的公募金融產品擔保(公募金融產品指經全國性監管部門或授權自律機構批準,公開發行并在全國性市場交易的金融產品)。
2、主體評級AAA級的非公募金融產品擔保(非公募金融產品指經全國性監管部門或授權自律機構批準,非公開/定向發行,交易人數受限的金融產品,包括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私募債等)。
3、訴訟保全擔保。
4、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
5、保本擔保,包括保本基金擔保、保本資管計劃擔保。
6、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擔保業務品種。
(二)B類擔保業務,指擔保標的自身所受監管程度一般、平均違約水平一般,擔保交易結構可以起到一定降低客戶違約風險和防范損失作用,被擔保人資信情況普遍較好,代償損失概率較小的擔保業務。主要包括:
1、主體評級AA-以下、BBB級及以上的公募金融產品擔保。
2、主體評級AAA級以下、AA-級及以上的非公募金融產品擔保。
3、信托計劃、資管計劃、金融機構融資產品擔保。
4、“新三板”、區域性股權/產權/金融資產交易所公開或非公開發行、交易的金融產品擔保。
5、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擔保業務品種。
(三)C類擔保業務,指擔保標的自身所受監管程度一般或較差、平均違約水平較高,擔保交易結構降低客戶違約風險和防范損失作用較小,被擔保人資信情況普遍偏弱,代償損失概率較高的擔保業務。主要包括:
1、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及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2、主體評級BBB級以下或無評級的公募金融產品擔保。
3、主體評級AA-級以下或無評級的非公募金融產品擔保。
4、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擔保業務品種。
第十一條上述擔保業務品種以外的創新擔保業務風險分級類別,應由融資性擔保機構報經市級監管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標準的客戶風險狀況維度,適用于擔保業務具體項目的風險分級。具體級別分為:
(一)正常:被擔保人能夠按時履行約定義務,沒有足夠理由懷疑需要代償。
(二)關注:被擔保人目前有能力履行約定義務,但存在可能對履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三)次級:被擔保人的履約能力出現明顯問題,依據現狀可以判斷確定需要代償,但反擔保措施有力、抵質押物價值充足,完全可以補償代償損失,或損失程度輕微。
(四)損失:被擔保人確定無法履行約定義務需要代償,且反擔保措施難以覆蓋代償損失,確定造成較大最終損失。
第十三條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在業務品種風險分級的基礎上,根據具體項目的客戶履約能力、履約意愿、用款項目進度狀況、客戶經營環境與行業狀況等因素,逐步制定客戶風險狀況維度分級細化標準,并實現所有在保項目逐筆風險分級歸類。
第十四條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根據各業務風險級別與風險特征分類制定擔保業務標準、審批流程。
第十五條對于債券等金融產品發行人不在北京地區的擔保業務,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向監管部門逐筆報備。
第四章擔保業務風險分級計算方法
第十六條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按風險調整擔保責任余額計算監管指標:
風險調整擔保責任余額=擔保責任余額×風險系數。
風險系數=擔保業務品種風險系數×客戶風險系數。
擔保業務品種風險系數:A類擔保業務為0.33,B類擔保業務為0.5,C類擔保業務為1.0,政策鼓勵業務適用風險系數由監管部門按具體業務情況確定。
客戶風險系數:正常類為0.8,關注類為1,次級類為2。
客戶風險狀況為損失類的業務,不得采用風險調整在保責任余額計算監管指標,仍采用擔保責任余額計算監管指標。
第十七條對引入分保、聯保、再擔保等業務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調整擔保責任余額應按分保、聯保、再擔保等承保比例核減后的擔保責任余額計算。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八條本指引僅適用于監管部門日常監管工作。
第十九條本指引解釋權歸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第二十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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