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合同當事人包括哪些

導讀:
在質押行為中,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使質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是有效的。因此,在質押合同的有效期間內,專利權人不得行使放棄專利權的權利,使其專利權提前終止。如果質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其專利權的續展期限,那么,出質人必須在專利權的5年保護期限屆滿前向專利局提出續展申請,以維持其專利權的有效。那么股權質押合同當事人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質押行為中,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使質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是有效的。因此,在質押合同的有效期間內,專利權人不得行使放棄專利權的權利,使其專利權提前終止。如果質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其專利權的續展期限,那么,出質人必須在專利權的5年保護期限屆滿前向專利局提出續展申請,以維持其專利權的有效。關于股權質押合同當事人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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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質押合同當事人包括質權人,出質人
1、出質人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
在質押行為中,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2、出質人資格
專利權質押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出質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無論是主合同之債務人還是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須是依法享有有效專利權的人。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可知,專利權人包括專利權所有人和專利權持有人。
3、質權人
質押權人又叫質權人,是指占有財產,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
二、出質人和質權人各自的義務和權力
(一)出質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質人義務
(1)出質人的首要義務是向質權人交付專利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專利證書是證明專利權是否存在以及其專利權是否歸出質人所有的證明文件。交付專利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文件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1.證明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是一項有效的權利;2.證明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是歸出質人所有的;3.表明從交付專利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文件之日起,專利權人已不能自由行使其專利權了;4.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一旦發生權利缺陷,如: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專利局就會通知專利權人交回《專利證書》,從而,質押權人就能準確的知道專利權所發生的變動,以便及時要求出質人提供其他的質物進行擔保,以保護自己的權利;5.交付其他的證明文件,使得質權人能夠全面了解專利權的情況,更好的行使和保護自己的權利;6.當債務人到期未履行其義務時,質權人將依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擔保法》的規定將該專利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專利權,從其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當質權人有了專利證書以及其他的證明文件時,行使拍賣、變賣行為就更加方便了。
(2)出質人的第二項義務是維護其專利權的有效性。
使質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是有效的。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以后,只有維護其專利權的有效,才能使質押合同繼續有效,一旦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不再有效了,相應的專利權質押合同也就不再有效了,因此,維護專利權的有效就成為出質人的義務。專利權人的這項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A、按時繳納專利年費或稱專利維持費。
B、專利權人不得主動提出放棄其專利權的聲明。
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其專利權,自專利局登記公告之日起,其專利權提前終止。因此,在質押合同的有效期間內,專利權人不得行使放棄專利權的權利,使其專利權提前終止。另一方面,對于依1993年1月1日前的專利申請所獲得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其保護期限為5年,期滿可續展3年。如果質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其專利權的續展期限,那么,出質人必須在專利權的5年保護期限屆滿前向專利局提出續展申請,以維持其專利權的有效。沒有按規定按時提出續展申請的,其專利權在保護期限屆滿后終止。3.當專利權發生權屬糾紛時,出質人應當積極主動地解決糾紛,使質權人的質權,不受來自他人的干擾。4.在質押合同的有效期間,出質人不得轉讓其專利權,也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擔保法》第80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1、出質人權利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o、在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在此種情況下將質物提存的,提存費用由質權人承擔。同時,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3)出質人如果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代為清償債權或因質權實行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時,有權向債務人追償;(4)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予以賠償。
(二)質押人的權利和義務
1、質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1)占有質物
質物應當為動產,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質押。
(2)收取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質權的保全
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優先受償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可以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以擔保自己的債務。但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質權人的義務
(1)質權人不得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
(2)質權人不得擅自轉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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