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合同糾紛的裁判規則有哪些?

導讀:
下面由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股權質押合同糾紛16條裁判規則詳解1、股權讓與擔保系股權質押方式的有益補充,依法應認定合法有效。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明為股權轉讓實為股權讓與擔保的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此種擔保方式為合法有效。那么股權質押合同糾紛的裁判規則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下面由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股權質押合同糾紛16條裁判規則詳解1、股權讓與擔保系股權質押方式的有益補充,依法應認定合法有效。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明為股權轉讓實為股權讓與擔保的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此種擔保方式為合法有效。關于股權質押合同糾紛的裁判規則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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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很受光大投資者歡迎,股權質押需要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如果股權質押合同出現問題,容易出現股權質押糾紛,這事就需要了解股權質押合同糾紛16條裁判規則,為自己爭取合法權益取得重要保證。那么權質押糾紛16條裁判規則到底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股權質押合同糾紛16條裁判規則詳解
1、股權讓與擔保系股權質押方式的有益補充,依法應認定合法有效。
規則詳解:債務人與債權人以股權轉讓方式為債權實現擔保的,屬于市場經濟發展中的特殊擔保類型,其能夠彌補典型擔保和其他非典型擔保方式之缺陷,為股權質押方式之有益補充。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明為股權轉讓實為股權讓與擔保的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此種擔保方式為合法有效。債務人未按約定歸還債務的,不能以股權轉讓無效為由要求返還股權。但借款協議中的流質條款系無效條款,債務人依法清償債務后,有權要求債權人歸還股權。
2、債務人以其所持第三人的股權出質的,第三人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3、僅有交付股權證的行為,不足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了股權質押關系。
規則詳解:債務人將股權證交與債權人,債權人出具收據證明收到上述股權證的行為,尚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形成了質押法律關系。在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債權人與擔保人之間存在質押關系時,擔保人未提出反訴的,其關于債權人應當賠償其股權證貶值損失和以此沖抵債務并退賠剩余部分的抗辯,法院不予支持。
4、以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質,約定股權轉讓非限制期質權方可實現的,依法應認定該質押有效。
規則詳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豆痉ā返谝话偎氖粭l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當事人將股份設定質押擔保,但將質權實現的時間約定在公司成立滿1年以后的股權轉讓非限制期,在該期限到來時質權人才可以主張實現質權。該約定不違反上述規定,依法應認定有效。
5、股權出質未登記的,質權不能設立,但質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晌,出質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6、股份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的孳息,該孳息的質押無須另行特別約定和登記。
規則詳解:我國擔保制度中的質權屬于收益質權,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孳息。股份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的孳息,意味著設立質押包括進行質押登記時無須特別就股份的孳息另行約定和登記。股份的質押一經生效,由其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增股份當然具有同樣的質押效果。法院在執行中當然也無權將已設質的股份所產生的送股、轉增股另行執行給質權人之外的任何人,否則將構成對質權的侵害。
7、我國《物權法》規定的可以出質的股權不限于公司股權。
規則詳解:從《物權法》本身的文義上看,可以出質的股權不應排除其他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的股權,如合伙企業的出資份額,因為后者與公司相比,股權的性質并無本質區別。因此,除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可以出質外,合伙企業的股份也可以作為質押標的。但非營利性或者公益性的社會組織與團體的股份,不屬于物權法、擔保法規定的可以出質的股權,應當排除在權利質押范圍之外。
8、股權質押合同采取書面形式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得口頭約定。
規則詳解:股權出質應當符合書面要式和登記生效的條件,即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依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權利質權的法律適用)和第二百一十條(質權合同的形式和內容)的規定,股權質押合同的簽訂可以參照動產質押合同的簽訂形式和約定的內容進行。
9、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轉讓已出質的股權的,一般應認定該轉讓行為無效。
規則詳解:作為股權的出質人,其雖為所有人,但此股權已被出質,而且被質權人以登記形式占有,成為債權的擔保。因而出質人的權利己受有限制,不得對股權進行轉讓,否則即可損及質權人的利益。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轉讓股權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定該轉讓行為無效,由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是否“記載于股東名冊”,不影響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
規則詳解:《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物權法》將質權設立與質押合同生效進行了區分?!段餀喾ā穼嵤┖?,質權合同一般自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并生效,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生效?!坝涊d于股東名冊”既不是質權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是質權設立的要件,是否“記載于股東名冊”將不再影響合同的效力。
11、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所持本公司股權,在不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出質。
規則詳解:股權出質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條件,限制轉讓的股權,在限制期間和限制條件下既不得轉讓,也不得出質。《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轉讓所持本公司股權作了限制性規定。由于在質押期限內并不必然發生股權變動的問題,只要股權質押的期限在限制股權轉讓的期限以外或者發起人設定的法定期限屆滿后實現即可,發起人的股權也可以進行質押。同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所持股權出質,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時限及數額限制,亦應認定有效。
12、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標的。
規則詳解:《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為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等情形除外。該條第四款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庇纱丝梢?,法律明確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標的。
13、以國有股質押的,必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規則詳解:國有股是歸國家擁有和歸國有企業擁有的股份的統稱。根據財政部《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財政部財企〔2001〕651號)的規定,政府對國有股質押的內部程序和外部備案審批程序都比較嚴格,雖然國有股理論上是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但其出質時是受到嚴格限制的,不能隨意質押。
1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應當受《公司法》關于股份轉讓規定的限制。
規則詳解:這種限制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投資者不得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本公司;二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向其他股東質押的,應當允許,不受限制,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向該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設質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同時,質押合同還必須將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這是為了防止以股份質押規避法律對股份轉讓的限制。
15、有限責任公司的瑕疵股權可以出質。
規則詳解:所謂瑕疵股權是指因股東出資不足、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以及外資企業中未繳付出資所形成的股權。瑕疵股權可分為完全未出資的瑕疵股權和出資不適當的瑕疵股權兩種情形。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違反出資義務的公司股東所承擔的責任僅僅是對其他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股東資格。同時,股權并非僅僅代表出資,只要作為出質人的股東履行了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義務,取得合法股權,其所擁有的股權就可以出質,而不論其出資是否已經到位。因為如果出質人沒有履行繳納出資的義務,而將名下的股權進行出質,最后導致質權人實現債權不能時,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受到損失的,質權人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向公司的其他股東甚至全體股東追究因沒有出資到位而將股權出質的責任。
16、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出資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進行質押。
規則詳解:合伙人的出資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符合權利可以質押的要件,當然可以成為質押的標的,在合伙人一致同意條件下的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可以進行質押。合伙人對合伙的財產份額形成的權利不是單純的自然人所有權,而是對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權,可看成是股權質押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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