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的法律依據

導讀:
今天律師365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我國股權質押的法律依據。股權質押的法律依據中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再次明確股權可以質押。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物權法》關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一致。因《物權法》頒布在后,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以《物權法》為準。那么股權質押的法律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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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是目前很多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會選擇的質押方式,在這種質押方式中,債權人通常以獲得債務人的股權為一種權利實現與物權擔保,這一方式也被全世界大多數國家認可并有法律規定。今天律師365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我國股權質押的法律依據。
股權質押的法律依據
中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真正確立了中國的質押擔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擔保法》,其中包括關于股權質押的內容。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再次明確股權可以質押。
1、《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二)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
2、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財產性,二是具有可轉讓性。股權兼具該兩種屬性,因而,在質押關系中,是一種適格的質。中國《擔保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首先,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遵照《擔保法》第78條第3款,應“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中國《公司法》(2013年修訂)第71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了明確規定。參考該條精神,可以認為:⑴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⑵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并且應在股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3、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關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一致。因《物權法》頒布在后,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以《物權法》為準。
4、根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則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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