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清償債務是怎樣規定的?

導讀:
按照《合同法》第403條第2款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的,受托人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有選擇權,若第三人與受托人披露后選擇了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權利,則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托人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當然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那么委托人清償債務是怎樣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合同法》第403條第2款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的,受托人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有選擇權,若第三人與受托人披露后選擇了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權利,則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托人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當然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關于委托人清償債務是怎樣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托人產生債務的情況是怎樣?委托人有清償的義務嗎?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能否代為清償?那么,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下面催天下小編將為您介紹受托人要求委托人清償債務的權利。
受托人要求委托人清償債務的權利:
因受托人是為了委托人處理事物的,因此,對于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委托人有清償的義務,一般說來,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中產生的債務,有兩種情況,一是受托人以代理方式在授權范圍內是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的,于此種情形,由此所產生的債務直接歸委托人承受,委托人自然應直接負責清償。
二是受托人在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托的事務,由此產生的債務名義上受托人負擔,而實質上屬于委托人的債務,于此情形下,既可通過債務轉移的方式由委托人負責清償債務,受托人也可以要求委托人作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清償。
但《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依此規定,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受托人授權的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主要符合以下條件該合同就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委托人直接負清償債務的責任,
第一:第三人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
第二、第三人于訂立合同時就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第三、沒有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確切證據。
若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僅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則委托人不負擔直接清償責任,受托人直接承受與第三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第403條第2款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的,受托人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有選擇權,若第三人與受托人披露后選擇了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權利,則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托人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當然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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