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應該由哪些人承擔清償

導讀:
公司的債務一般不會落到四人的名下,不會用四人的身家財產來承擔。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當然,做為奉公守法的股東,行為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當然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依公司法只承擔有限責任,揭開公司的面紗在他們那里是行不通的。由此可見,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債務一般是由公司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但要是公司股東、高管等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那么其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那么公司債務應該由哪些人承擔清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的債務一般不會落到四人的名下,不會用四人的身家財產來承擔。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當然,做為奉公守法的股東,行為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當然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依公司法只承擔有限責任,揭開公司的面紗在他們那里是行不通的。由此可見,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債務一般是由公司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但要是公司股東、高管等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那么其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關于公司債務應該由哪些人承擔清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債務一般是由公司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但要是公司股東、高管等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那么其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具體如下所述:
一、正常情況下的解答
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后,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
公司的債務一般不會落到四人的名下,不會用四人的身家財產來承擔。因為公司與股東是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就象趙先生一般不會替孫先生還債一樣,股東一般不會替公司還債。。
二、特殊情況下的解答
任何事物都不會是絕對不變的。還真在有的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會由股東來承擔。
1、股東出資不實。
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冊時,工商登記機關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文件,一般是會計師事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國經濟審判座談會紀要》第5項(一)中談到:企業法人注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該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注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注冊資金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2、股東抽逃資金
有些股東在公司注冊成立后,會將當初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就是說這時股東要代公司受過。
其他情況,包括很多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未正式注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或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等一些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三、在實踐中的作用
由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在理論中被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在實踐中正常的情況下,不會出現這一情況,但在前面講的一些特殊情況下,這一理論會在實踐中應用。
當然,做為奉公守法的股東,行為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當然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依公司法只承擔有限責任,揭開公司的面紗在他們那里是行不通的。
由此可見,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債務一般是由公司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但要是公司股東、高管等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那么其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