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說不認識債權人該怎么辦?

導讀:
借款人否認認識債權人方某和劉某本是朋友。法院查明,劉某是曾寫下借條一張,上面有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借款人身份證號以及債權人姓名。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要求劉某在庭后15天內找到滕某,并到庭作出說明。法院認為,因為劉某不能證明自己是被滕某要求寫下的借條,而劉某提交的滕某出具的收條只能說明滕某收到了劉某的還款,不能以此充抵對方某的借款。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劉某應當償還方某借款。那么借款人說不認識債權人該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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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否認認識債權人
方某和劉某本是朋友。劉某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靈,跟方某借款2.8萬元,承諾半年內還清,并寫了張借條給方某。但后來劉某并沒有如約還錢,方某多次上門追討未果,只能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劉某還錢。
在庭上,方某提交借條一張,證明自己曾借錢給劉某。
劉某卻辯稱:他不認識方某,并沒有向方某借錢。劉某還稱,他只認識滕某,是跟滕某借的錢,當時借錢的時候對方讓寫誰的名字,他就寫了誰的名字。而且,他手上有滕某寫的4張收條,證明已還了部分錢款給滕某。
法院查明,劉某是曾寫下借條一張,上面有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借款人身份證號以及債權人姓名。
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要求劉某在庭后15天內找到滕某,并到庭作出說明。但超過了法院指定的期限,都未見劉某及滕某到庭。
法院認為,因為劉某不能證明自己是被滕某要求寫下的借條,而劉某提交的滕某出具的收條只能說明滕某收到了劉某的還款,不能以此充抵對方某的借款。
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劉某應當償還方某借款。
法官點評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應對應同一筆債務的債權人。如存在債權轉讓的事實,須在負債字據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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