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的涵義是什么以及相關規定有哪些?

導讀:
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之債就是主債成立的條件了。區分主債與從債的法律意義在于,主債的命運決定從債的命運,主債終止,從合同亦終止;主債無效,從僨亦不發生效力。此即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法律依據。那么主債的涵義是什么以及相關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之債就是主債成立的條件了。區分主債與從債的法律意義在于,主債的命運決定從債的命運,主債終止,從合同亦終止;主債無效,從僨亦不發生效力。此即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法律依據。關于主債的涵義是什么以及相關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主債的涵義是什么
主債是從債的對稱。債的分類之一。在相互聯系的幾個債中不以其他債的存在為前提,能夠獨立存在的債。主債是相對于從債存在的,沒有主債不發生從債,沒有從債也就無所謂主債。
一般情況下,主債是從債的存在前提,從債的不成立和無效,并不影響主債的存在和無效。但是,對于一些以擔保為成立前提的債來說,具有擔保作用的從債的存在則是主債的成立條件。
例如某些承包經營合同,法律要求承包經營人必須先提供擔保,否則合同不能訂立。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之債就是主債成立的條件了。區分主債與從債的法律意義在于,主債的命運決定從債的命運,主債終止,從合同亦終止;主債無效,從僨亦不發生效力。而從債無效,不能當然使主債無效。
二、法律規定
主債作為中國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主體,是為了確保債權人權利得以圓滿實現,而以保證人的信譽和資產為基礎,設立的一種債的擔保形式。保證的設立,是為了強化債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實現權利,其中保障債權人利益是其根本目的。但是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須建立在社會每一成員的利益均能夠得到公平實現的價值判斷基礎之上,保障債權人利益這一制度設立的根本目的絕對不能以損害保證法律關系其他主體的權利為代價,否則制度的設立將缺乏社會主體的主動遵守。
保證關系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其核心在于對這一法律關系的內容即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衡平保護,主債權人的請求權、債務人的抗辯權、保證人的抗辯權及追償權,都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保證擔保,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是保證擔保制度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前提。
主債基于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簡稱《擔保法》)第31條對保證人的追償權做出如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此即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法律依據。
但保證人在放棄行使主債務人所享有的對債權人的時效抗辯權而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提供保證之后能否依據擔保法第31條的規定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擔保法》第31條對此未作詳細規定,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35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保證人在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則無法要求債權人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