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中應收賬款的性質

導讀:
在財產數額上,破產財產并不局限于破產宣告時的財產總額,在破產清算期間,其數額可能因某些原因而變化,如清理破產人因應收賬款所產生的數額變化。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那么破產清算中應收賬款的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財產數額上,破產財產并不局限于破產宣告時的財產總額,在破產清算期間,其數額可能因某些原因而變化,如清理破產人因應收賬款所產生的數額變化。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關于破產清算中應收賬款的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應收賬款是企業的一種債權,是企業的一種會計處理,當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或者商品時,客戶沒有及時支付服務費用或者貨款時,企業就會產生應該賬款這一會計項目,破產清算中應收賬款的性質有哪些呢?下面由催天下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
1、破產財產是破產企業享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及財產權利
首先,破產財產是一種廣義的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也包括無形財產,還包括財產權利。而人身權因與權利主體人身不可分離,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故不屬破產財產,如名稱權、名譽權等。
其次,破產財產由破產人享有或經營管理,不屬破產人享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不應作為破產財產,而應由權利人取回。如他人的定作物、寄存物、寄售物、借用物等。
2、破產財產是用于破產清算分配的財產及財產權利
這一特征包含以下內容:
第一,法律設定破產財產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滿足和保護破產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這一目的決定了破產財產的特殊用途,即必須用于破產分配。
第二,破產財產并不等于破產人享有或經營管理的一切財產。
3、破產財產由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
我國法律稱破產管理人為清算組。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
按此規定,行使破產財產管理處分權的主體既不是破產人,也不是破產債權人,而是清算組;清算組獨立于破產債權人和破產人,只對法院負責;清算組行使管理處分權并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為了全體破產債權人的利益。
4、破產財產具有動態性
這種動態性表現在三個方面:在時間上,破產財產并不局限于破產宣告時債務人的財產,也包括破產宣告前一定時間內被債務人違法處置的財產,還包括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甚至包括程序終結后追加分配期內發現并追回的財產。
在財產數額上,破產財產并不局限于破產宣告時的財產總額,在破產清算期間,其數額可能因某些原因而變化,如清理破產人因應收賬款所產生的數額變化。
以上就是關于破產清算中應收賬款的性質的一些問答解答,希望能幫到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