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出質后還能不能再轉讓?

導讀:
應收賬款出質后,原則上出質人不得再行轉讓。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到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這樣看來,出質人的權利已受到限制,如果允許其對應收賬款進行轉讓,即可損及質權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規定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轉讓應收賬款的,應認定轉讓行為無效。但由于應收賬款已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根據質權的物上代位性規則,質權應及于出質人轉讓所得的價款。那么應收賬款出質后還能不能再轉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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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出質后,原則上出質人不得再行轉讓。
《物權法》第228條第2款規定: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到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對應收賬款的轉讓的實質是對應收賬款的處分眾所周知,應收賬款設定出質的,但其所有權仍為出質人所有,只有出質人才享有對應收賬款行使處分的權利。但是此應收賬款作為債權的擔保已被出質,而且被質權人以登記形式占有。
這樣看來,出質人的權利已受到限制,如果允許其對應收賬款進行轉讓,即可損及質權人的利益。
所以,法律規定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轉讓應收賬款的,應認定轉讓行為無效。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轉讓的,法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給當事人以更多的選擇空間。
至于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如何處理,原則上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權或者提存質權存續期間,轉讓所得的價款在性質上仍歸出質人所有,不得由質權人用于清償債權。
但由于應收賬款已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根據質權的物上代位性規則,質權應及于出質人轉讓所得的價款。此時,雙方協商一致時,出質人應當用所得到的價款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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