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收外地欠款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導讀:
企業與外地客戶的欠款風險顯著高于本地客戶。本地清收欠款,一般不發生差旅費,而外地,視距離遠近,每次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元,且每個案件立案、審理均需數次出差。另一方面,外地清收欠款容易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這最令當事人擔憂。地方保護主義是當事人清收欠款的最大障礙。根據多年訴訟經驗,筆者認為,采用協議管轄權清收外地欠款,不失為一條較好的捷徑。筆者認為,企業在利用協議管轄時,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該協議管轄可確保清收外地欠款可在當地起訴,且外地企業即使先起訴,也不能在當地起訴,而須至約定管轄法院起訴。那么清收外地欠款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與外地客戶的欠款風險顯著高于本地客戶。本地清收欠款,一般不發生差旅費,而外地,視距離遠近,每次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元,且每個案件立案、審理均需數次出差。另一方面,外地清收欠款容易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這最令當事人擔憂。地方保護主義是當事人清收欠款的最大障礙。根據多年訴訟經驗,筆者認為,采用協議管轄權清收外地欠款,不失為一條較好的捷徑。筆者認為,企業在利用協議管轄時,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該協議管轄可確保清收外地欠款可在當地起訴,且外地企業即使先起訴,也不能在當地起訴,而須至約定管轄法院起訴。關于清收外地欠款應當注意哪些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與外地客戶的欠款風險顯著高于本地客戶。一方面,外地清收欠款成本高。本地清收欠款,一般不發生差旅費,而外地,視距離遠近,每次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元,且每個案件立案、審理均需數次出差。若對方不履行生效判決,還需申請強制執行,出差的次數累計會更多。若委托律師代理的,對外地案件,律師因工作時間比當地多得多,也會相應增加律師費。就上海地區而言,外地案件基本律師費一般不低于一萬元,風險比例也會高于本地。因此,差旅費,律師費,再加上當事人還要預付訴訟費,當事人啟動訴訟就需付出二萬元左右甚至更多,這樣,對于一些金額不大的債權,許多當事人最終無奈地選擇了放棄。另一方面,外地清收欠款容易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這最令當事人擔憂。在與當地企業的訴訟中,有些企業難以獲得公正的裁決。特別是對于金額較大的案件,更有可能成為司法腐敗的集中地。地方保護主義是當事人清收欠款的最大障礙。
如何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全面清收本地企業的外地債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多年訴訟經驗,筆者認為,采用協議管轄權清收外地欠款,不失為一條較好的捷徑。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種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糾紛發生之后達成一致協議,選擇某個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判。民事法律中規定的這種對管轄權的可操作性,無疑成為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一種好形式,它為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提供了更大的方便和靈活性。所以,債權人對長期拖欠款的外地債務人應充分利用協議管轄規定,維護自己的利益。筆者認為,企業在利用協議管轄時,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不能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的規定。
我國法院層級分為四級,分別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法院受理案件范圍,法律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級別管轄。我國法律對不動產、港口及繼承案件規定了專屬管轄,不允許當事人變更。因此,當事人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的規定,否則無效。
二、注意擇一確定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當事人應從上述五個與本案有聯系地點的法院選擇一個作為協議管轄法院。若當事人選擇了二個或二個以上管轄法院的,如約定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法院均有管轄權,則因管轄法院不明確,導致協議管轄無效,仍按法定管轄執行。
三、協議管轄的運用。
對企業約定最有利的協議管轄方式為,由該企業所在地法院管轄。該協議管轄可確保清收外地欠款可在當地起訴,且外地企業即使先起訴,也不能在當地起訴,而須至約定管轄法院起訴。
由于雙方均有可能在合同中爭取管轄權,前述對一方企業有利的管轄權約定對另一方則顯不利,有可能外地企業不接受。因此,可以采取相對有利的協議管轄,即選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該協議管轄對雙方而言形式上是對等的,誰先起訴,均可在當地起訴,這一約定雙方容易接受。催天下小編認為,該約定對收取合同價款的一方相對有利,因為收取合同價款起訴的概率要高于對方。這樣,企業在起訴時,就可依據協議管轄直接在當地立案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