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影響有哪些?

導讀:
綜上所述,為了盡可能提高訴訟效果,本文根據現行法律梳理對銀行處置不良貸款時需要注意的不利影響:1根據物權公示原則,登記的權利人推定為真實的權利人,但實際上并非絕對正確《物權法》第19條設立了專門的異議登記制度,明確規定,一旦利害關系人或者權利人發現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與事實不符的,均可提出更正登記的申請。所以,銀行要事先做好調查工作,在辦理抵押貸款工作中拒絕異議登記期間的抵押物,或者異議登記失效以后再予以辦理,避免一旦出現不良貸款時無法執行的困難。那么法律對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影響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綜上所述,為了盡可能提高訴訟效果,本文根據現行法律梳理對銀行處置不良貸款時需要注意的不利影響:1根據物權公示原則,登記的權利人推定為真實的權利人,但實際上并非絕對正確《物權法》第19條設立了專門的異議登記制度,明確規定,一旦利害關系人或者權利人發現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與事實不符的,均可提出更正登記的申請。所以,銀行要事先做好調查工作,在辦理抵押貸款工作中拒絕異議登記期間的抵押物,或者異議登記失效以后再予以辦理,避免一旦出現不良貸款時無法執行的困難。關于法律對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影響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商業銀行是其中的重要樞紐,在發展改革過程中,商業銀行積累了大量寶貴經驗,服務面廣、經營網點多、資金雄厚、規模壯大,但是存在的弱點和缺陷也是不容忽視的,其中不良資產是其主要問題。
2.成本高昂,進入訴訟程序后,銀行一般就要面臨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各項費用。如果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還須按地段價或土地評估價的一定比例補交土地出讓金方能辦理轉讓過戶辦證手續,用于償還不良貸款本息的款項所剩無幾了。
綜上所述,為了盡可能提高訴訟效果,本文根據現行法律梳理對銀行處置不良貸款時需要注意的不利影響:
1根據物權公示原則,登記的權利人推定為真實的權利人,但實際上并非絕對正確
《物權法》第19條設立了專門的異議登記制度,明確規定,一旦利害關系人或者權利人發現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與事實不符的,均可提出更正登記的申請。這項規定是對原有抵押貸款條款的補充和發展,對銀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銀行在向企業貸款時,要首先調查和掌握抵押物的權屬問題,要保證抵押物的所有權由抵押人享有,在實際工作中,一旦發生抵押物所有權糾紛問題,銀行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進行處理,同時,假如抵押物存在異議登記的現象,那么銀行將無法在異議登記期間合法處置抵押物,不利于銀行方面實現抵押權。第二,假如銀行的準備工作做得不充分,不事先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允許異議登記期間的不動產進行抵押,那么更正后的權利人放棄追究權利,抵押則失去實際效力。假如銀行工作人員工作馬虎,法律意識淡薄,導致登記手續存在分歧或瑕疵,那么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異議登記,從而進一步削弱銀行的擔保權。所以,銀行要事先做好調查工作,在辦理抵押貸款工作中拒絕異議登記期間的抵押物,或者異議登記失效以后再予以辦理,避免一旦出現不良貸款時無法執行的困難。
2企業將預告登記的不動產作為抵押物,有可能導致銀行抵押權落空
《物權法》第20條第2款明確規定,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這項規定的頒布和實施實際上有利于銀行開展工作,現在銀行的一手房貸款基本都是預告登記,假若抵押人無法在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正式登記手續,那么銀行方面可能因為抵押人的所有權預告登記失敗而最終導致抵押權落空。所以,銀行要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正式登記手續,將抵押權落空的風險降到最低,一旦出現不良貸款時將無法處置。
現行的擔保法對質權實現時間進行了規定,指出,訴訟結束后的3年時間均為有效的訴訟時效,除此之外沒有其他限制條件。但是《物權法》的第220條第2款卻對此進行了限制,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這項規定的出臺要求銀行方面更加努力的去實現質權,銀行要及時實現出質人要求及時實現的質權,如若不然,銀行方面需承擔因為怠于行使質權導致的一切損失和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