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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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在訴訟之前還是訴訟中申請進行財產保全的,申請人除了要提供一份書面的申請書外,還要就財產保全提供擔保,下面就為大家詳細介紹: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采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財產保全擔保的范圍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范圍首先由當事人約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債務。而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范圍則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無權事先作出約定。對申請人來說,擔保的范圍應包括申請錯誤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被申請人須擔保申請人在未來生效判決中可能確定的全部債權能得以實現。與擔保范圍有著密切關聯的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數額。
對這一問題,由于在保全過程中,有關的財產通常情況下不是申請人控制的,因此即使申請錯誤導致被申請人的損失,該損失不可能大到被保全財產的數額的程度,因此擔保的數額達到足以賠償保全錯誤可能造成的損失的程度就可以了。確定財產保全范圍的考慮因素是:
1、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不可能超過被保全的財產的數額缺乏充足的依據,實踐中因企業財產被法院查封、凍結而導致企業瀕臨破產狀態的情況并不少見;
2、財產保全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究竟是多少無法確定,立法過于模糊必然賦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滋生地方保護主義和司法腐敗;
3、如果申請人只須提供少量的財產作為擔保就可以對被申請人大量的財產申請財產保全,而被申請人須提供與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數額同等的擔保方可解除財產保全,這對被申請人而言明顯極不公平。為此,無論是申請財產保全擔保還是解除財產保全擔保,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數額都應當相當于申請保全的財產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