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擔保法中債權可以作為質押擔保嗎?

導讀:
我國立法確認了證券債權可以入質,如《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質押。但對普通債權可否入質,《擔保法》未作明確規定。況且《合同法》也規定了債權可以讓與,此理同然。綜上所述,債權是可以作為質押擔保的。當質權行使受到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的阻卻時,質權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直接的請求權,第三債務人因向質權人交付標的物而免除其對質押人的清償責任。那么在擔保法中債權可以作為質押擔保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立法確認了證券債權可以入質,如《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質押。但對普通債權可否入質,《擔保法》未作明確規定。況且《合同法》也規定了債權可以讓與,此理同然。綜上所述,債權是可以作為質押擔保的。當質權行使受到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的阻卻時,質權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直接的請求權,第三債務人因向質權人交付標的物而免除其對質押人的清償責任。關于在擔保法中債權可以作為質押擔保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是指債權人請求人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權利,主要因合同產生,也可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而產生。根據債權的表現形式不同,債權可分為普通債權和證券債權。普通債權一般債權是指不以證券表示其權利的債權。而證券債權是指債權以證券為表現形式,其與證券不可分,離開證券,債權就無所依附,且行使債權必須以持有證券為前提,否則不能主張權利。
我國立法確認了證券債權可以入質,如《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質押。但對普通債權可否入質,《擔保法》未作明確規定。首先,從法理上講,普通債權符合權利質押標的須具有財產內容、可讓與性、適合入質三個特征。
普通債權屬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的財產權利,而所謂財產權,是指可以與權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離并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其具有交換價值,可以通過市場交易轉讓,并實現其價值。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可以控制債權的實現,這些特點滿足了質權標的的特定化和易于變現的要求。因此,普通債權可以作為質權標的。況且《合同法》也規定了債權可以讓與,此理同然。綜上所述,債權是可以作為質押擔保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質押擔保的實現方式有哪些
質權實現的方式即對質物處分的方法。依照我國《擔保法》第71條2款之規定,質權實現的方式有三種,即折價、變賣、拍賣。權利質權人的債權到期后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就質押的權利優先清償其債權,權利質權人對出質權利享有變價權和優先受償權。普通債權出質的應當通知第三債務人,否則債權出質對第三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三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被擔保債權與出質債權的清償期上會出現兩種情況:
1、出質債權先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后到期,出質債權到期后,出質人不得請求第三債務履行或接受第三債務人的履行,否則會導致債權質押的消滅,第三債務人向質權人或者出質人清償時,須經質權人和出質人同意,質權存在于兌現的價款或提取的特定物上,質權的性質從權利質權轉化為動產質權,質權人可按照動產質權實現方式行使質權。
2、出質債權后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先到期,質權人須等待出質債權到期后方可行使質權,否則第三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因為設定質權時,質權人對出質債權的清償期是明知的,應當承擔其權利不能及時行使的后果。當質權行使受到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的阻卻時,質權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直接的請求權,第三債務人因向質權人交付標的物而免除其對質押人的清償責任。當然,質權人的直接請求權的基礎是,第三債務人得到了出質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