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好處是什么,是否可以重復保全?

導讀:
財產保全就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切實執行,或者為及時、有效地避免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所采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者轉移的強制性措施。因此,財產保全措施在保障執行的同時,具有絕對的安全性和可適用性。那么財產保全的好處是什么,是否可以重復保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財產保全就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切實執行,或者為及時、有效地避免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所采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者轉移的強制性措施。因此,財產保全措施在保障執行的同時,具有絕對的安全性和可適用性。關于財產保全的好處是什么,是否可以重復保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財產保全就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切實執行,或者為及時、有效地避免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所采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者轉移的強制性措施。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二、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這兩者分別發生在立案前和訴訟中,在這一時間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如果雙方爭議所涉及的財產處于情況緊急的狀態,而不采取財產保全這一確定財產狀態的強制措施,而案件生效的法律文書又未產生,缺乏執行的依據,很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即使等到生效的法律文書產生,也將難以或無法執行,因此說財產保全在保障執行的作用中有著黃金的時間段,如果錯過很難挽回。
三、財產保全的對象是指案件的標的物,法院判決的財物或利害關系人請求予以保全的財物,即對財產保全對象的描述都著重于將來一種不確定狀態。因此我們在采取這一措施時,都強調安全性,申請人必須交納足額的擔保,否則法院將依法駁回申請,即一旦申請人的申請失實,給對方造成損失,將可進行及時的賠償。因此,財產保全措施在保障執行的同時,具有絕對的安全性和可適用性。
立案、審理和執行是一個案件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案件的審理將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的事實重新用法律確定下來,通過執行得以實現,然而立案、審理又是執行的前置階段,在立案、審理階段的訴膠保全和訴訟保全又為法律文書的最終兌現執行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因此,無論在立案、審理還是在執行階段,都應樹立全局意識,把握住執行的黃金階段。
財產訴訟保全可以重復嗎?
可以重復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