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關系中對于保證人是如何認定的

導讀:
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征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準許。公民間的口頭保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也視為保證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借貸關系中對于保證人是如何認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征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準許。公民間的口頭保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也視為保證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關于借貸關系中對于保證人是如何認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中借貸關系在我們身邊經常發生,對于一些金額比較大的借貸就需要有一定的保證人,對于債權人來說十分重要。但是,我們應該怎么來進行認定保證人呢,這是大家都關心的問題。所以對于這個問題催天下小編整理了如下內容為您解答。
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
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后,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征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準許。
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與債權人訂立書面保證合同,確定保證人對主債務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雖未單獨訂立書面保證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寫明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并由保證人簽名蓋章的,視為書面保證合同成立。
公民間的口頭保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也視為保證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關于借貸關系中對于保證人是如何認定的的一些問題解答,希望能幫到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