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關系中如何認定保證人

導讀:
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征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準許。那么借貸關系中如何認定保證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征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準許。關于借貸關系中如何認定保證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借貸關系中如何認定保證人
審判委員會第502次會議討論通過、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最高《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指出:
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后,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征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準許。
對保證責任有爭議的,按照《意見》(試行)第108條、109條、110條的規定處理。
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8條、109條、110條的規定如下:
108、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與債權人訂立書面保證合同,確定保證人對主債務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雖未單獨訂立書面保證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寫明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并由保證人簽名蓋章的,視為書面保證合同成立。公民間的口頭保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也視為保證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范圍不明確的,推定保證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109、在保證期限內,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可因主債務的減少而減少。新增加的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擔保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10、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間負。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承擔保證責任的除外。
二、如何認定保證合同的成立?
1994年4月15日以法發[1994]8號發布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
1.保證合同成立的認定1.保證人與債權人就保證問題依法達成書面協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2.保證人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表示,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并為債權人接受的,保證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