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性質是什么?在什么情況下被擔保債權是無效的!

導讀:
《擔保法解釋》第三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法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擔保合同無效。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如果公司的對外擔保事項是由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作出的,該擔保合同無效。那么擔保性質是什么?在什么情況下被擔保債權是無效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解釋》第三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法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擔保合同無效。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如果公司的對外擔保事項是由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作出的,該擔保合同無效。關于擔保性質是什么?在什么情況下被擔保債權是無效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現實中,雙方在債務交易時,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通常都需要有第三方進行擔保,稱為擔保人,可是擔保債權也有無效的情況,下面給大家分享下:擔保性質是什么?在什么情況下被擔保債權是無效的!
一、什么情況被擔保債權無效
各個擔保合同均有其無效的個性理由,但也有其共性的理由。其共性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國家機關、公益法人的保證人資格與物保的財產范圍受到嚴格限制。《擔保法解釋》第三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標的: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的擔保。擔保法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擔保合同無效。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三)特別情形:如違反《公司法》第143條第4款的擔保。如果公司的對外擔保事項是由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作出的,該擔保合同無效。此乃強制性規范。
(四)對外擔保的特殊規定:《擔保法解釋》第六條所列的5種情形,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擔保債權法律規定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擔保性質
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權無須簽訂合同。擔保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擔保方式可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
附屬性:合同與擔保之間的關系是從屬關系,即擔保附屬于合同。
選擇性:我國合同法設立了擔保制度,但并未規定當事人必須設立擔保。
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擔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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