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船舶抵押權的特征有哪些

導讀:
應當說,這一規定尚不十分完備,但足以體現船舶抵押權的不可分性。由于船舶滅失得到的保險賠償,抵押權人有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現實情況是,抵押船舶并非處于抵押權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抵押船舶往往通過法院的強制措施并受法院的實際控制。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當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船舶抵押權的實現必須通過法院拍賣的方式。那么論船舶抵押權的特征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應當說,這一規定尚不十分完備,但足以體現船舶抵押權的不可分性。由于船舶滅失得到的保險賠償,抵押權人有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現實情況是,抵押船舶并非處于抵押權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抵押船舶往往通過法院的強制措施并受法院的實際控制。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當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船舶抵押權的實現必須通過法院拍賣的方式。關于論船舶抵押權的特征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船舶抵押權是指船舶所有人不向船舶所有人授權的人轉讓對船舶的占有,船舶作為債權的擔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拍賣、折價出售船舶,并有優先受償權,那么關于船舶抵押權的特點有哪些呢?這是很多人不清楚的,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1、不可分性
船舶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是指該權利擔保的債權未被全部清償以前,船舶抵押權人可以就作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權利。這意味著船舶抵押權人不因為該船舶的分割、讓予、被擔保債權的部分清償、分割或者讓與而受到影響。我國海商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船舶共有人設定的抵押權,不因船舶共有的分割而受影響。應當說,這一規定尚不十分完備,但足以體現船舶抵押權的不可分性。
2、物上代位性
船舶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船舶抵押權的效力延伸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我國海商法第二十條規定:被抵押船舶滅失,抵押權隨之消滅。由于船舶滅失得到的保險賠償,抵押權人有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
我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從學理上理解,抵押物的代位物,一般應當包括損害賠償金、保險賠償金和征用補償金等。我國海商法的規定,不僅未包含擔保法規定的損害賠償金,并且也沒有涉及抵押船舶受到部分損害而獲得的保險賠償金。
此處的不當規定在現實法律應用中設置了不小的麻煩。例如抵押船舶與他船發生碰撞而受損,抵押人獲得的損害賠償金是否應當作為抵押船舶的代位物等等。
3、特定性
所謂船舶抵押權的特定性,是指作為抵押物的船舶必須是特定的,同時作為抵押擔保的債權也必須是特定的。我國海商法對此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
4、追及性
船舶抵押權的追及性,是指不論抵押船舶流轉于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權人均有權追及該船舶并行使其權利。即便是新的受讓人出于善意而取得該抵押船舶,但附著于該船舶之上的抵押權不隨著船舶轉移而消滅,抵押權人仍可以根據抵押合同對該船舶行使抵押權。
5、公示性
船舶抵押的公示性是指船舶抵押權的享有和變更應當具有為公眾所知的性質。我國海商法第十三條規定船舶抵押的公示方法以登記為準。登記的效力有兩種,一為登記生效主義,二為登記對抗主義。
我國海商法對船舶抵押權的登記效力問題采取了登記對抗主義,即如果該抵押船舶未經登記,不能夠對抗第三人,但在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之間仍然是有效的。
6、舶抵押權行使方式的限定性
關于船舶抵押權的行使方式,各國存在很大的不同。在英國,船舶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抵押合同的約定,通過私人直接占有的方式實現抵押權,而并非必須通過法律程序。而在法國,法律規定必須通過法院扣押并進行拍賣該抵押船舶,才能實現船舶抵押權。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船舶抵押權的實現僅可以通過依法拍賣的方式實現。但即便是這樣,從實踐角度看,拍賣也分為商業拍賣和法院主持下的兩種情況。對此從理論界和實務界均有爭議。
現實情況是,抵押船舶并非處于抵押權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抵押船舶往往通過法院的強制措施并受法院的實際控制。如果離開法院(或稱之為法律程序)的介入,往往很難實現對船舶的變價拍賣。
從另一角度看,抵押船舶往往附隨其他各種船舶優先權,甚至一艘抵押船舶上也可能存在各種不同的船舶抵押權。如果離開法定程序的幫助,往往很難對各個權利人實現保護。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當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船舶抵押權的實現必須通過法院拍賣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