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后的六個現實問題

導讀:
例如,因出質股東拖欠其他債權人的借款,該質押股權被法院查封,或者目標公司陷入重大訴訟,可能被法院判令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由此將導致質押股權的價值明顯減少。那么股權質押后的六個現實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例如,因出質股東拖欠其他債權人的借款,該質押股權被法院查封,或者目標公司陷入重大訴訟,可能被法院判令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由此將導致質押股權的價值明顯減少。關于股權質押后的六個現實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股權質押設立后,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取得質權并享有優先受償權,股權質押設立后會出現哪些實際問題呢?對于這些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質押股權價值明顯減少,對質權人有何影響?
股權的性質決定其價值容易上下波動。與不動產的價值不同,股權價值并非固定不變,股權的價值極易受公司狀況和市場變化的影響,特別在股票出質的情形下,股票的價值經常地處于變化之中。甚至,股權價值在短時間內會發生由波峰跌至波谷甚至負價值的極端情況。
股權價值明顯減少會損害質權人的權益。股權價值明顯減少造成質權人損失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方面,質權人的債權實現受到威脅。由于質權實現有賴于股權拍賣、變賣或者折價時的價位,如果股權價值在質押期間明顯下跌,屆時如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且不具有償還能力,而質押股權又因價值減少而不足以清償債權,那么,質權人的債權實現將直接受到威脅。
另一方面,質權人可能對股權價值減少不知情,無法及時要求出質股東履行補救義務。即使股權價值波動,由于質權未能直接參與目標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難以第一時間獲得目標公司的內外部信息以及股權價值減少的消息,因此,也就無法及時要求出質股東提供補充擔保或者提前清償的補救義務。
因此,作為質權人,在取得股權質權后,其應當首要防范的就是質押股權的價值減少,當然,筆者認為,股權價值減少的范圍應該廣義化,既包括實際減少,也包括出質股東或者目標公司的行為導致股權價值可能減少或者損害質權人的權益。
二、損害質權人權益的行為或者事項有哪些?股權價值的影響因素有哪些?
既然質押股權價值明顯減少將對質權人產生不利影響,那么,為了對股權價值有清楚的認識,也為了更好地保障質權人的權益,以及有利于防范機制的構建,是否應該將威脅質權人權益的原因或者因素全面概括和界定,出質股東、目標公司哪些行為或者事項會損害質權人的權益?筆者認為應該全面概括和界定,對于影響股權價值的行為、事項及因素,具體從以下兩個角度分析。
1、從行為和事項角度,主要有下列兩種情形:
(1)導致股權價值實際已明顯減少的行為或者事項。質押股權設立后,在債權受清償期限屆滿前,如果出質股東、目標公司的行為或者其他事項導致目標公司質押股權的價值已發生減少,例如,出質股東作為控股股東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目標公司的主要資產,或者目標公司聘請不具有任何管理經驗的高管人員,導致質押股權價值已從出質時的每股價格1萬元降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的5千元,那么股權價值實際減少,質權人的債權受償明顯受損。
(2)導致股權價值可能會明顯減少的行為或者事項。雖然并無證據證明股權價值已減少,但是,出質股東、目標公司已實際做出足以損害股權價值的行為或者發生類似事項,可能會導致股權價值下跌。例如,因出質股東拖欠其他債權人的借款,該質押股權被法院查封,或者目標公司陷入重大訴訟,可能被法院判令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由此將導致質押股權的價值明顯減少。
2、從影響因素的角度,股權價值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和所處產業有關,對于股權價值的影響因素,以是否可由目標公司控制進行劃分,分為內部和外部因素,具體如下:
(1)內部因素,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目標公司的利潤和剩余財產分配,目標公司的管理(管理又包括戰略管理、市場營銷、經營管理等內容),目標公司處分重大資產,目標公司履行業務合同情況以及面臨重大訴訟等與目標公司自身成長與管理有關的內部環節。
(2)外部因素,包括原材料以及勞動力等成本漲跌、行業利潤形勢、國家產業政策等與目標公司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外部環節。
三、質押股權價值如何計算判斷?
對于上述股權價值減少的情形,應該明確股權價值如何計算,只有通過科學合理的計算,才能準確地判斷出質后與出質前相比,股權價值在是否減少。在實務中,股權的價值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
1、按照工商注冊登記時的出資額確定,也稱為原值確認法。這種方法通常適用于剛成立不久,或者資產規模未發生明顯變化,或者利潤率不高的目標公司。
2、按照目標公司的凈資產數額確定,也稱資產凈值確認法,這種方法在股權轉讓中最常用,可以按照目標公司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計算,容易操作。
3、按照目標公司的凈利潤數額確定,這種方法在股權轉讓或者股權投資中也經常被使用,包括以協議簽署前1年、3年、5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凈利潤平均值乘以一定年限作為股權價值的計算。
4、按照目標公司的盈利能力或者收益率確定,這種方法將股權價值與目標公司將來的盈利能力掛鉤,特別是在涉外投資中經常被使用,但是,盈利能力較難確定,通常由專業機構綜合各種影響盈利的因素予以評估。
5、按照審計、評估機構作出的價格確定。該方法通過對目標公司會計賬目、財務報表、資產的清理核算,能夠較為準確地體現目標公司的資產和財產狀況,通常適用于雙方對股權價值無法協商一致,各自的估價差異較大的情況。
當然,上述每種方法都存在利弊,例如,出資額和目標公司凈資產額的方法便于計算和操作,但是反映的均是目標公司的歷史數值,與股權的實際價值存在較大差異,其次,出資與股權不能相互混淆,凈資產也不能反映目標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審計、評估的方法較能體現公司的資產狀況,但是,目標公司的資產處于變化狀態,審計評估也不能體現目標公司的不良資產率、公司發展前景等對股權價值有重要影響的因素;盈利能力雖然反映公司的發展前景,但其數值反映的是評估機構的主觀觀點,不一定與目標公司的未來盈利相符。
因此,基于單一的標準確定股權價值都存在不足,應該根據股權和目標公司的實際情況,采用前述的一種或幾種計算方法,結合目標公司不良資產率、國家產業政策等因素確定股權價值,予以綜合判斷。
四、股權質權的權能范圍如何?質權人能否行使出質股東的共益權?
分析股權質權的范圍主要是為了討論質權人在股權質押設立后可以行使哪些權利,例如,是否能行使質押股權的表決權、選擇管理權等共益權,如果質權人可以行使表決權,則其可以影響目標公司的經營決策,從而影響股權價值,也將影響質權人自身的利益。
五、股權質押設立后,質權人能否收取質押股權的孳息?
出質股東與質權人并未約定質押股權的孳息收取,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目標公司分配紅利或者分配剩余財產的,質權人能否取得該紅利?
依照《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除非在質押合同中明確排除,否則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股權產生的孳息(股息或紅利),出質人不得拒絕。在債務人不存在不履行債務的行為時,且債務履行期限未屆滿,出質人應如何處理孳息存在爭議,因為除規定孳息應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外,關于質權人如何處置孳息法律未予以明確。
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出現擔保能力嚴重不足的情形時,質權人才能行使質權,也才能以孳息充抵債務,否則質權人只能持有但不能充抵該孳息。在債務人清償主債務后,質權人應返還孳息(扣除收取孳息的費用),而且孳息余額的利息也當按照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一并返還。
六、股權質押設立后,出質股東擅自處分質押股權的法律后果如何?
從法律規定來看,《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與《物權法》對質物處分的規定不完全一致,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在《物權法》實施之后,質押股權的處分應適用《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即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對于出質股東擅自轉讓質押股權的效力,應從債權行為效力和物權效力分析。從債權行為來看,屬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如果質權人同意的,則為有效民事法律行為;如未征得質權人的同意或者追認,則為無效民事行為。從物權行為來看,如果受讓人確系善意第三人,其受讓行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則受讓人有權取得質押股權;否則,質權人應當享有擔保物權的追及效力,不論質押股權流轉何人手中,質權人之質權并不消滅,可以直接對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