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違約處置的條件

導讀:
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擔保法》對于權利質押的執(zhí)行沒有規(guī)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guī)定。對于動產質押的執(zhí)行問題,《擔保法》第71條規(guī)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無論協(xié)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fā)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那么股權質押違約處置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擔保法》對于權利質押的執(zhí)行沒有規(guī)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guī)定。對于動產質押的執(zhí)行問題,《擔保法》第71條規(guī)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無論協(xié)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fā)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關于股權質押違約處置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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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二、股權質押的條件
⑴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⑵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并且應在股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三、股權質押的違約處置
1、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么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還是全部權利,權利都不可能像實體物那樣轉移占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么,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處置中進行考察。
2、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zhí)行的問題。《擔保法》對于權利質押的執(zhí)行沒有規(guī)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guī)定。對于動產質押的執(zhí)行問題,《擔保法》第71條規(guī)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
無論協(xié)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fā)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否則受讓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謂的財產權利,但是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由一個與公司財產都沒有任何關系的當事人來享有,這不是非常荒謬的嗎?因此這也就反證出從一開始設質的就是全部的權利,而不是僅僅為財產權利。因為一項待轉讓的權利如果開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經過轉讓卻變成了完全的,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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