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的區別

導讀:
所謂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以合同為基礎的債權債務關系因雙方意思表示而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客觀上被消滅和替代。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可撤銷合同指因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銷權而使其歸于無效的合同。那么論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以合同為基礎的債權債務關系因雙方意思表示而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客觀上被消滅和替代。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可撤銷合同指因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銷權而使其歸于無效的合同。關于論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以合同為基礎的債權債務關系因雙方意思表示而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客觀上被消滅和替代。根據這一定義,二者是相似的,即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其主要區別。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
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
哪些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54條對可撤銷合同的原因規定為4個方面: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和脅迫、乘人之危。
可撤銷合同指因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銷權而使其歸于無效的合同。
現實交易中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不在少數,當產生糾紛后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或變更合同內容,以減少自己已經受到的損失或即將受到的損害。以保證當事人真實的意思得以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