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與質權常見法律問題分析

導讀:
在擔保中,除了抵押外,還要了解質押和質權的法律條款。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由此可見,當事人在簽訂質押合同時,不可以約定直接用質押物抵債。據此,在未經過出質人的同意下債權人就將質押財產轉質給其他人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情況發生時,出質人可以要求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可知,存款單是可以作為質押物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那么質押與質權常見法律問題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擔保中,除了抵押外,還要了解質押和質權的法律條款。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由此可見,當事人在簽訂質押合同時,不可以約定直接用質押物抵債。據此,在未經過出質人的同意下債權人就將質押財產轉質給其他人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情況發生時,出質人可以要求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可知,存款單是可以作為質押物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關于質押與質權常見法律問題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擔保中,除了抵押外,還要了解質押和質權的法律條款。質押與質權的共同法律問題是什么呢?例如什么是動產質押?質押成立后雙方能否同意直接使用質押物清償債務呢?質權轉讓,質權財產受損怎么辦呢?對于這些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什么是動產質押
現實生活中人們在遇到資金短缺等情形時就會找他人尋求幫助,他人就可能要求借款人拿出一定的東西交給他占有作為擔保,這種將財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務擔保的情況就是法律上常說的動產質押。
我國《物權法》第208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據此可知,由于動產質權轉移擔保物給債權人,對于債權人的權益就有切實的保障,辦理手續也不像抵押那么繁瑣,但只能針對一些價值高且方便轉移保管的動產。
質權自何時起成立?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212條的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在這里,我們有必要明確一下交付的概念。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轉移。
雙方可以約定直接用質押物抵債嗎
我國《物權法》第211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我國《擔保法》第66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由此可見,當事人在簽訂質押合同時,不可以約定直接用質押物抵債。
私自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損壞怎么辦?
對于轉質,舉例來講一下,甲因為資金短缺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拿出自己的汽車交給自己占有作為擔保,雙方簽訂合同并且甲將汽車交給了乙保管,乙后來在未經過甲的同意就將車轉質給了丙,那么當汽車毀損時,甲應該怎么辦呢?對于此,《物權法》第217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在未經過出質人的同意下債權人就將質押財產轉質給其他人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情況發生時,出質人可以要求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債務人能不能用存款單為自己的債務設定擔保?
我國《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同時,該法第224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據此可知,存款單是可以作為質押物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的存款單出質給債權人時應當簽訂書面的合同,并且將存款單交給債權人保管,此時存款單的出質就已完成,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可以各取所需了。
應收賬款能夠作為擔保出質給債權人嗎?
我國《物權法》第228條明確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據此可知,應收的賬款是可以作為債務的擔保出質給債權人的,當事人之間簽訂書面合同后再向信貸征信機構辦理相應的出質手續后即可以享受各自的權利,除非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下,否則應收賬款出質后是不能轉讓的。
債權人放棄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的動產質權時,其他擔保人的責任會發生什么變化?
我國《物權法》第218條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據此可知,債權人雖然可以放棄質權,但最好不要隨便放棄對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的質權,否則就可能出現自己債權得不到有效受償的情形。當然在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繼續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是可以的。
質押的定期存折已到期,可以要求先取款償還未到期的債嗎?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77條的規定,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由此,質押的定期存折已到期,可以要求先取款償還未到期的債。




